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kq1b8gsbxhip
土地增值税清算咨询费用如何收取?涟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3-03  来源:税捷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江苏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4)苏0826民初11600号

发布日期:2025-02-21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判 决 书

(2024)苏0826民初11600号

 

原告:江苏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江苏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燕,江苏锦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应付款7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税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费用支付方式。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完成各项工作,至2023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应付款税票,被告尚欠原告72000元未付。原告多次要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某某公司书面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无异议,被告公司资金紧张,不能按时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税务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委托方)某某公司,乙方(受托方)某某公司。第一条委托事项1.清算鉴证服务;2.退税咨询服务。第二条受托人工作内容1.涟水某某上院(某某御府)项目清算鉴证服务;2.涟水南城上院(某某御府)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咨询服务。第三条委托时间和委托费用委托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服务收费(一)1.涟水某某上院(某某御府)项目清算鉴证服务:清算收入在10-50亿元之间,按贵公司最低收费标准,清算鉴证服务为壹拾万元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2.涟水某某上院(某某御府)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咨询服务:按退税收入和退税时间确定,分步支付,按退税金额的2%收取服务费用。(二)费用支付方式1.上述清算鉴证服务费用的30%即三万三仟元(33000.00元)收到鉴证报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的即柒万伍仟元(75000.00元)在收到税务局清算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2.清算退税咨询服务费用自收到退税款之日起10内支付。乙方按收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作,向某某部门提交了鉴证报告,2022年12月20日国家某某总局涟水县某某局第二某某分局向被告发送涟某某通〔某〕2某号某务事项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税务委托代理合同、鉴证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税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清算鉴证服务、退税咨询服务,原告依约完成鉴证服务,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7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费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江苏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诉缴款银行账号43×××34、涟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缴款银行账号43×××11)

审判员  张云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芸

书记员王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