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2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意见至邮箱zfgdt@szfb.sz.gov.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财政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字样。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302室,联系电话:0755-83938350,邮政编码:518034。
附件:
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河套深圳园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河套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纳税年度内在河套深圳园区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河套深圳园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河套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河套深圳园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述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财产和会计档案资料应在河套深圳园区内。
(三)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
(一)来源于河套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河套深圳园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河套深圳园区从事劳务从河套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河套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河套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河套深圳园区的经营所得。具体是指在河套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深圳市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香港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香港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减免税: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香港居民办理减免手续的,向其在河套深圳园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福田区财政局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香港居民可以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安排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安排待遇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对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2
修订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23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国发〔2023〕12号),明确“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有效降低科研机构和人员的税负水平”。
2024年1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明确对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河套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政策旨在拉平香港居民在香港和河套深圳园区之间的税负差异,更好促进港人北上创业,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河套深圳园区的区位优势,吸引更多港籍人才来河套深圳园区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更多科技创新人才在深集聚。
二、制定依据
(一)《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国发〔2023〕12号,以下简称《河套规划》)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制定和修订过程
为更好落实河套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后,我市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线上研究和商议、邀请园区内企业现场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综合研究吸纳各方提出的意见,形成了上一版本的《实施办法》于2024年4月10日起实施。
截至目前,政策已在河套深圳园区落地近一年。结合近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我们对上一版本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原来有关“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园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等条款进行调整优化,进一步细化在河套深圳园区经营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具体条件,更好发挥政策效应。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4章16条。包括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附则。
(一)总则
一是政策制定依据。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制定实施办法。二是实施范围。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河套深圳园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适用对象。对在河套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四是纳税年度范围。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是补贴享受要求。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二)减免条件和范围
一是身份条件。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二是工作条件。香港居民纳税年度内在河套深圳园区注册的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河套深圳园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河套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河套深圳园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要求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财产和会计档案资料应在河套深圳园区内。三是诚信条件。香港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法记录。四是个人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于河套深圳园区的经营所得、入选深圳市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征收管理
明确退税办理时间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明确香港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自行办理年度汇算、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香港居民应向其在河套深圳园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四)附则
明确政策自施行起有效期5年。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实施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实施办法。
相关附件:
附件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doc
附件2.修订说明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