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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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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2-28
2025-02-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7日

  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深入参与建设上海“五个中心”和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总部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集聚功能、提升能级,制订本措施。
  一、主要目标
  鼓励总部进一步集聚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采购分销、供应链管理、共享服务等多项功能,升级为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等高能级总部。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具备三项以上功能的总部达到400家,亚太区总部的数量保持稳定并有所增长,事业部总部数量力争超过20家。引进和储备一批具备一定总部职能的培育型总部。
  二、主要措施
  (一)对提升能级和新增功能等给予奖励。对中国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总部并具备两项及以上功能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高能级奖励。对认定为事业部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能级提升奖励。对总部新增研发创新、财资管理功能的,经评定后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功能奖励。对经认定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创新平台奖励。鼓励总部在我市召开全球高管会议、国际性培训等高规格商务活动,分类给予资金奖励。有关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育型总部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研发活动支持力度。支持具有研发功能的总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总部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总部设立公益性基础研究科学基金,对基金支持的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项目,财政资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具有研发功能的总部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等领域的研发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项目予以资助。支持总部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享受相关经费支持政策。支持总部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产品纳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相关创新目录。支持总部符合要求的相关产业进入专利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通道,支持总部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
  (三)支持搭建共享式研发中心。支持总部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推动开放式创新平台与国资基金、产业母基金等各类基金的对接合作,加大对入驻平台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总部参与我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为初创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等搭建合作平台,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支持设立财资中心。鼓励总部设立财资中心,根据需要搭建资金池,探索优化资金池规则,鼓励银行逐步实现资金跨境支付自动化处理,便利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推动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对于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优质总部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与境内普通账户的人民币资金结算。支持在沪银行进一步提升总部跨境支付效率。支持总部做好汇率风险管理,指导总部接入外汇交易中心“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支持银行在保证金、手续费、外汇期权费等方面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五)支持开展新型贸易。支持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总部开展离岸经贸业务。支持总部按照规定开展保税维修和跨境再制造试点。符合条件的总部可纳入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信用培育重点企业名单,优先开展培育认证,优先适用集团式“1+N”组团培育认证模式,最大限度释放AEO政策红利。探索支持境外母公司通过在沪总部对进口货物申请价格预裁定。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申请成为总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绿色通道,便利数据跨境传输。(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市委网信办)
  (六)鼓励总部扩大投资。深入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对于总部使用利润等留存收益扩大投资的,给予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总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总部整合业务,推进有条件的总部整合在华优质资产上市。鼓励总部及其投资管理的制造业企业加快产线改造升级和设备更新,对符合技术改造投资补助条件的相关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10%、最高1亿元人民币的支持。优化总部信息直达机制,将相关政策和投资信息及时推送给海外总部和关键决策人。鼓励总部与国内企业优势互补,通过产品、技术、服务合作等方式,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上海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七)便利总部人员出入境。给予总部人员APEC商务卡办理便利以及赴港澳人才签注便利。为总部海外人员提供多年多次签证办理便利。对总部聘雇的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在“容缺受理”和延长期限方面提供便利。给予总部专家、总部在我市分公司或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停留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家属落户予以支持。为来沪参加高规格商务活动的跨国公司高管在高层会见、往返签证、机场礼遇等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人才局、市公安局(市出入境管理局)、机场集团)
  发挥市外商投资促进统筹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支持总部在沪发展。各区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完善本区总部提升相关政策,培育特色总部经济集聚区,实现区域总部经济差异化发展。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总部评价体系,持续优化评价指标,开展总部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定制“一企一档一策”提升方案。完善总部“服务包”机制,配备总部服务专员,加强政企沟通,开展点对点服务;建立总部延伸服务机制,帮助总部协调解决跨区域监管、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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