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2022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选择单独计税?
解答:居民个人取得2022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企业为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内是否只能选择一次单独计税?
解答: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四、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解答: 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受让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六、个人转让住房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解答: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七、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八、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报送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表?
解答: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文件依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九、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育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十、科技人员取得公司发放的现金奖励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
解答: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十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判断?
解答: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十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十四、纳税人为融资租赁行业,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十五、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不属于以上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十六、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七、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十八、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解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九、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解答: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十、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解答: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一、是不是所有人都要办理2021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二、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有的员工可以扣除6万的减除费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三、我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这些员工都是居民个人,我们发放给他们的工资,要如何扣缴税款?
解答: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四、企业为外籍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6万元减除费用直接扣除的政策?
解答:若该外籍人员是居民个人,符合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五、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六、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是否可以在汇算期内进行预约?
解答:2022年3月1日以后直到3月15日,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税,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预约即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月16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
七、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选择向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八、2021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预缴时已经选择单独计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如何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解答:您可以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通过手机个税APP实现,具体操作是: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九、企业将购入的树苗进行再种植、养育,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
解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解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十一、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享受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答: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十二、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每年什么时间可以查询?
解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自2021年起,纳税人如对年度预评指标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十三、新设立企业是否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解答: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十四、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
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五、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合同解除。公司已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解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十六、2022年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七、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十八、2021年10月份有进项税额转出,当时没有调减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在2022年3月申报时调减加计抵减额?
解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九、企业取得的2021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十、企业员工通过旅行社订购飞机票,取得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如果取得的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如果取得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纳税人提供班车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 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应开具免税发票?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五、享受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解答: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2022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六、纳税信用评价中的起评分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七、新成立的企业是否三年都不能评价为信用等级为A级纳税人?
解答: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是指,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有税申报(即应纳税额不为0)之日起,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止不满3年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解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九、现在一般纳税人是否也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纳税人2020年成立,且当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均为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2022年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均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纳税人2022年度均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一、纳税人符合“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条件,2022年政策下发前未享受的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解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二、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后期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三、如何查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解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文件依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12366平台发布)
十四、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解答: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0,同时提醒纳税人也可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除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需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十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十七、纳税人在年度内进行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扣时没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处理?
解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十八、父母有退休金,子女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九、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二十、纳税人第一套住房已经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购买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一、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间是什么?
解答: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二、2022年执行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中,进项构成比例如何确定?
解答: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解答: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享受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的企业如何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解答: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前开具的1%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月份开具红字发票时征收率如何选择?
解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六、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使用年限不满一年,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解答: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按照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三项附加税费减半征收,申报时是否需要勾选减免性质代码?
解答: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八、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九、对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享受?
解答:在规定的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十、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一、一般纳税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解答: 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但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
十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解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十三、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十四、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照100%加计还是按照75%加计?
解答: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十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六、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数据?
解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十七、企业转让股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是否可以扣除预计分配给股东的收入?
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上述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十九、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十、纳税人是否必须是购买的首套房,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一、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方式项目,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5%加计抵减政策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0%加计抵减政策优惠期延长到什么时间?
解答: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15%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三、一般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留抵退税款缴回后,是否还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冲减期末留抵税额?
解答: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五、单位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但是不想申请退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六、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2022年快递收派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022年免征增值税政策,零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开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九、2022年6月份购买应税车辆是否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优惠?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2022年6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中,应税车辆的单车价格如何确定?
解答: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准。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十一、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解答:对符合缓缴税费条件的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情况,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十二、安徽省的企业在浙江省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验和预缴税款事宜?
解答: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
十三、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解答: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四、单位代办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没有与员工进行确认是否可以代为办理?
解答: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暂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该如何填报婴幼儿身份信息?
解答: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六、纳税人2021年上半年在A单位任职受雇,下半年在B单位任职受雇,申报2021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如何选择汇缴地税务机关?
解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七、员工在A单位已离职,A单位是否还可以为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十八、员工存在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个单位扣除都可以吗?
解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十九、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二十、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销货退回,企业所得税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如何调整?
解答: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取得相关的贷款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兽药,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解答: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四、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是否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六、纳税人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第二季度无销售不动产、无差额纳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3%征收率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鉴于纳税人描述情形,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政策不受季度销售额45万元限制。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八、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取得退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九、纳税人取得的援藏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在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
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如何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解答: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即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什么情况 下免征?
解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二、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十三、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解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十四、2022年,外籍个人可以继续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免税政策吗?
解答: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五、个人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解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十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解答: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十七、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十八、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十九、因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企业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的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调整账面房产原值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二十、纳税人缓缴阶段性社保费,困难行业有无限制?
解答:我省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有: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22个行业。以上这些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2号)
《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
一、个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产生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住房公积金;
二、医疗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三、纳税人每月工资7000元,全年累计收入没有超过6万元的属期是否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四、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解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自2020年3月4日起,我省除可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web端)也已上线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网上开具功能。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五、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解答: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六、“两证整合”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是否可以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解答: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七、购销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开具了销售货物的销售订单单据(企业自行印制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八、2022年7月1日之后, 政府部门发给的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之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征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九、建筑工程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价格?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网上药店与个人之间订立的电子订单是否享受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解答: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汽车零售企业销售车辆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解答:“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三、安徽省纳税人是否从2022年7月18日起可以接收全电发票?
解答: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四、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解答:安徽省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纳税人收到的全电发票如何入账归档?
解答: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六、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申报有误,已经收到了退税款,是否可以缴回留抵退税款?
解答: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度纳税,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解答: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全部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准确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享受最新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全部开具免税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十九、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后,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解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十、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符合抵扣条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取得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纳税人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三、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解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数字电视收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六、大学生为学校图书馆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宾馆、酒店住房长期出租给固定客户,并提供客房服务,此类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解答:宾馆、酒店为长期租住客户提供客房服务的,按照提供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八、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九、企业通过公益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解答: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十、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如何确认摊销扣除?
解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十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答: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二、注册资本金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
十三、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解答: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四、2022年新成立的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未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解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五、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解答: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十六、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是否可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解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十七、文化传媒公司收购个人音乐著作权,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八、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文件依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十九、纳税人参加自学考试,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十、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一、小规模纳税人新办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符合抵扣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存量留抵税额退税条件,是否可以申请部分退税?
解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是指纳税人在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将不再有存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一般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企业收到多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能否合并开具一张红字发票?
解答:一张红字发票只能对应一张蓝字发票,而红字发票与信息表必须一一对应。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五、我公司招用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上一公司已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满1年,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36个月)期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六、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七、承租方因为违约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答: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八、自2022年9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缓税期限是否还会延长?
解答: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九、自2022年9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解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制造业企业因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其所属期为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的相关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是否可以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解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4日)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9月申报2022年8月的相关税费,能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文件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优惠政策?
解答: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解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申请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的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的,应在何时缴纳入库?
解答: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应在2023年2月入库。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十四、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是否还需要缴纳?
解答: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规定优惠期限内不需要预缴增值税,是否还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解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
十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十七、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发给个人现金应当征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单位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十九、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解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二十、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一、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解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二、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三、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中,纳税人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 按照政策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应以现住房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时间为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四、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五、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解答: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六、纳税人取得非企业员工提供的注明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是否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
解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纳税人作为受托方与第三方发生业务往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计征增值税?
解答:不需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电子烟何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解答: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十、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解答: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一、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十二、纳税人在维护印花税税源信息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应税凭证数量应如何填写?
解答: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
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三、买卖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 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四、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五、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
解答: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10月份季度预缴时未享受,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解答: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七、高新技术企业购入的厂房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不可以。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购进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不可以。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十九、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解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二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有缓缴政策?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清单内缓缴项目。
文件依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一、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总包收入”还是“总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解答:“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公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签订的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投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应税凭证金额为外币,应当按照什么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五、2022年7月1号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是否适用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仍应适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六、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解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兼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业务,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解答: 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业务的,应按照合计销售额来判断是否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类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九、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者B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十一、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解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十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备注内容较多应如何处理?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十四、目前,安徽可以接受哪些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解答: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自2022年11月7日起,安徽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十五、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期限如何规定的?
解答: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十六、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金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七、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八、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十九、个人取得的所得,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解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十、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拆迁后分配的安置房再转让,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解答:转让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时间以其取得安置房并办理安置房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熟先原则确定的时间至转让该安置房的时间计算是否满5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一、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