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2023年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2023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八、纳税人适用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解答:纳税人适用2023年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时是否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解答: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如选择单独计税,税款计算中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等扣除项。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一、纳税人2022年10月份出售现有住房,并于2023年1月份重新购买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即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需在上述规定期间,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十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于何时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十三、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解答: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进行预缴申报?
解答: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进行汇缴申报?
解答: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十六、印花税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七、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如何填写?
解答: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十八、安徽省纳税人如何查验收到的全面数字化电子普通发票?
解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九、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形的,是否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解答: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二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有减按80%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答:在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文件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农产品自产自销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的限制?
解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的限制。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纳税人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是否应备注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解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可以凭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解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六、父母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由子女按照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 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解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的“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受理;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且属于冒用您个人信息的,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击该公司这条记录,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您的“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有关该公司的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向您反馈,您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八、单位为员工预扣预缴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直接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九、2023年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否需要预约?
解答: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十、纳税人何时可以预约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十一、纳税人想预约3月1日办理汇算,但没有预约到,怎么办?
解答:纳税人没有预约到3月1日办理汇算也无需着急,可以选择其他日期进行预约,也可以不预约,在3月21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十二、纳税人2023年购置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解答: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十三、纯电动乘用车是否免征车船税?
解答: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收车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
十四、安徽省企业怎么接收全电发票?
解答:安徽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五、安徽省企业接收到全电发票,在哪里认证勾选?
解答:安徽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十六、单位出租房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解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十七、地下人防设施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十八、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是否还需要缴纳?
解答: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
十九、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解答: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一、2023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如何申报享受?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纳税人同时存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否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四、一年内同时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
五、如何查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解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文件依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12366平台发布)
六、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个单位扣除?
解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七、夫妻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单独租房居住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八、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九、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解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是否包含残疾人个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解答: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十二、建筑安装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异地有不同的项目,如何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如属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三、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但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四、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委托境内外部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十六、2023年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七、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八、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需要向残联部门申报或备案?
解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我省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申报时间是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请用人单位及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十九、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的残疾人人数?
解答: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二十、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为什么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但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免征的情形?
解答: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享受顺序: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企业职工食堂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按照工资薪金扣除还是职工福利费扣除?
解答: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范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有免于填报的表单?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四、纳税人2022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直接申请抵减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五、企业发生的未取得发票的小额零星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六、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七、哪些企业可以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简称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八、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业范围?
解答: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确定的行业类别,属于六大行业之一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所属的行业范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九、纳税人享受“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应如何申报?
解答:对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办理免税。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上述免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税源应税明细维护界面减免税信息栏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0008011607、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7),即可办理免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十、纳税人从租计征房产税,是否可以享受“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从租计征房产税可以享受“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通告〔2023〕1号)
十一、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代开发票?
解答: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三、购买方延迟付款支付的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由于客户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产生的违约金应按照实际发生业务情况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十四、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扣税凭证,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相关列次;同时,还需将上述相关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只开具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六、非独生子女独自赡养老人,且其他兄弟姐妹都健在,是否可以按指定分摊的方式按照2000元的标准扣除?
解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七、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个税手续费退还,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合并统一申请?
解答:.“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十八、个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解答: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十九、纳税人2023年开始还贷款,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否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二十、员工上半年在A公司上班,下半年在B公司上班,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选择A公司,但收入是A、B公司汇总的,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是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解答: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企业给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个人提供身份证号?
解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农机收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能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解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八、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享受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九、纳税人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是否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单位是否可以帮其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十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解答: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十二、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其中主要负责人包括哪些人员?
解答: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政策解读
十三、是否所有企业都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解答:安徽省行政区城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财政预算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对尚未成立工会组织且不足25人的缴费单位,由地方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暂缓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关于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工发〔2018〕8号)
十四、企业购进精装房,房屋的装修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企业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中。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
十五、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十六、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否需要备案?
解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十七、企业从境外取得发票性质的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十八、企业支付的交通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十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确定?
解答:“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说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十、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解答: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提前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是否还需要缴纳滞纳金?
解答: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二、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延时课后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
解答: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境外的单位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确定税率?
解答: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扣减次序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减免条件应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六、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票为个人抬头,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合肥市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如何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解答: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八、父子之间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
解答: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九、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什么时候截止?
解答: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十、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中的“每次”应如何确定?
解答: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十一、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征税?
解答: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二、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解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三、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解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四、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十五、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十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解答: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七、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符合研发费用扣除条件,但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解答: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八、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解答: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九、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填写并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在哪可以找到这张表呢?
解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一张附表。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27号),附件中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是否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解答: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企业以哪一时点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
解答: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答: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计量单位是否必须使用中文填写,比如计量单位为千克的只能填写“千克”不能填写“KG”?
解答:开具发票时,“计量单位”、“产品规格型号”可以使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的“KG”等国标标准计量单位具体填写。
四、2023年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如何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六、我们公司在合肥和六安都有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哪里缴纳?
解答: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文件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七、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八、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如何确定辅助账版本样式?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九、纳税人2023年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有优化?
解答:(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解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一、纳税人单位员工离职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无法删除,如何处理?
解答:已经在扣缴端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删除,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离职日期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该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
十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家庭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个体工商户业主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三、单位员工是否可以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解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十四、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解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十六、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绩效工资是否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方式,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单独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七、法律咨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解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十八、安徽省企业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印花税?
解答: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九、企业之间互换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二十、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应如何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一、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解答: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什么时候截止?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对于同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是否可以根据需要,按照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
解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纳税人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解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能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六、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9月份,如何计征增值税?
解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延续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八、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解答: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十、2023年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解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十二、居民换购住房是否有退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十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政策是否有延期,具体延期到什么时候?
解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上述计税办法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十四、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十五、自然人股东撤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十六、“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什么时候截止?
解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七、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但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
十八、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取得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操作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解答:当农产品类的发票完成抵扣勾选后,根据需要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选择“是否用于增值税加计扣除”,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点击【提交勾选】按钮,根据提示信息核对数据。如无误,点击【确认】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文件依据:《税务数字账户操作指引》
十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解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参评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二十、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解答:有调整。根据2023年7月14日出台的《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规定,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文件依据:《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二、2023年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比例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三、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四、纳税人现场制作月饼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合同约定免租期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六、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七、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提高后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解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八、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解答: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九、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解答: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十、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十一、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十二、纳税人在合肥市长丰县的住房卖出又在合肥市包河区购买的住房是否满足个人换购住房“同一城市”的条件?
解答:满足。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十三、公司财务是否有权拒绝企业员工查看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
解答: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四、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解答: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五、印花税买卖合同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六、2023年企业在职职工只有3人,是否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七、企业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解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十八、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解答: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在上述缴纳义务人范围内,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十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允许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解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二十、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作相关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二、纳税人提供动物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上述规定中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自行车,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五、安徽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定额标准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3〕1004)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没有单独标明增值税税额,不属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为保障二手车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如果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并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企业取得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现发现开具有误,需要红冲,是否需要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
解答: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上述政策中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否指年平均工资?
解答:是指年平均工资。
九、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
十、用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由哪一方申报缴纳?
解答: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十一、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十二、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中是否包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解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十三、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十四、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解答: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五、纳税人签订的外币应税凭证,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解答:不征收。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八、企业出租自有房产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在计征房产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十九、纳税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后因购销双方发生纠纷,通过法院判决后退房的情形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契税?
解答: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二十、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是否有契税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四、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的金额合计是否包括交强险保费金额?
解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五、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六、企业收取的租金,租赁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了,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解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八、数电纸质发票是否和税控开具的纸质发票一样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数电纸质发票开具打印后,依然需要在“销售单位:(章)”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
九、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什么是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解答: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扣除当月已使用额度。其中,当月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纳税人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密码区显示的是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是否正常?
解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一、我们是数电票试点纳税人,数电票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并且系统自动调整后总额度仍不够的,如何操作发起申请人工调整?
解答: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十二、纳税人收到数电票如何查询真伪?
解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三、纳税人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证书的批准时间与下发时间跨年,如何确定扣除的年度?
解答: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作为取得证书的时间,在当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十四、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解答: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且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十五、企业给员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十六、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解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七、安徽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限是什么?
解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八、安徽省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解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2023年第5号)
十九、安徽省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解答: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2023年第5号)
二十、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解答: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3年第6号)
一、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是否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