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每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通常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果企业被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该如何计算?
一、一个案例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销售一批货物,含税金额5650万元(其中增值税650万元)。由于A公司的货物属于市场紧俏商品,购买方B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把5650万元货款打给A公司。A公司收到货款后即安排当月发货,但未开具发票。
B公司后续由于经营不善,业绩持续下滑,也没有向A公司索取发票。
A公司在2021年8月将收到的5650万元全部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未确认收入也未计算缴纳增值税。A公司当月无其他销售收入,当月可抵扣进项税和上期留抵税额合计200万元。
由于疫情原因,从2021年9月开始,A公司的业务出现断崖式下滑,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无任何销售收入。从2023年1月开始逐渐恢复正常。
2025年2月,A公司的大额预收账款被金税系统锁定(“以数治税”)。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资料后,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缴2021年8月的税款和滞纳金。2025年2月,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30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当月销售收入为0。
问题:
1、A公司2021年8月需补缴的增值税如何计算(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案例只考虑增值税)?
2、A公司在2025年2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3、A公司在2025年2月补缴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查补增值税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的常规计算公式,A公司2021年8月需补缴的增值税为450万元(650-200),滞纳金以4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开始,每天按0.05%计算,直至A公司实际缴纳税款日。
错!错!错!
A公司2021年8月销售货物未及时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的规定,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基于此,A公司2021年8月增值税的偷税额应按650万元认定,相应的滞纳金也应以6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开始,每天按0.05%计算,直至计算到A公司实际缴纳税款日。
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计算
A公司偷税数额650万元,是否在2025年2月就要按650万元补税呢?
按照66号文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注:结合66号文的政策全文,上述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实际发生额和查补额。
基于上述规定,A公司2025年2月需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应为350万元(650-300)。
四、补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函【1998】44号)的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注: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现改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1、2025年2月确认2021年8月收入及税金
借:预收账款 565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万元
2、确认增值税检查调整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万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50万元
3、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A公司需要补缴的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及所有税费的滞纳金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