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本市金融企业:
为做好本市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和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掌握本市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10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10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109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10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金〔2024〕111号)、《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4〕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金融企业编制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本市金融企业编制财务快报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报表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1.银行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及相关编制说明,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和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表。
2.证券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及相关编制说明,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3.保险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及相关编制说明,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填报上述报表外,还需填报新保险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和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4.担保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及相关编制说明,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及相关编制说明,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母公司填报。
6.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及相关编制说明,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填报。其他金融企业包括主权财富基金、金融基础设施以及不能明确分类到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金融企业。
(二)报表的填报要求
1.本套财务决算报表是本市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金融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报表数据原则上均应经过审计。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担保类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还应分别按照财金〔2024〕106号、财金〔2024〕107号、财金〔2024〕108号、财金〔2024〕109号、财金〔2024〕110号、财金〔2024〕111号,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
3.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4.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5.证券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母公司将母公司数据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数据,按《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的通知》(财金〔2024〕111号)的要求,先分别填报到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中,然后连同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公司跨省设立的分公司,除不需要填“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母公司合并报表。
7.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有关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相应类别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8.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有关规定执行。
9.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和国有实际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
1.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金融企业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市财政局金融处。
2.各主管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应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3.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存在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主管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四)报送要求
各本市金融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报表材料,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各主管财政部门按要求汇总的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25年4月18日前,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中上报。在6月2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2024年度验审通过后的金融企业决算资料至市财政局,并按行文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所有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电子数据、财务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五)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验审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季度财务快报的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财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4〕112号)有关规定,扎实细致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各区金融企业基本情况,并按规定的格式、体例和要求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二)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详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并根据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
(四)金融企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类金融企业还需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新保险准则)。
(六)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按季度报送。为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于当年第四季度后报送快报数据,并与第二年决算后按规定报送正式文件。
(七)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于第一、二、三季度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第四季度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三、填报说明和注意事项
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印制地方金融类企业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各相关单位可登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进行填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填报注意事项、填报及审核流程手册详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
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电话:54679568—18062
市财政局金融处地址: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1806室
软件联系电话:6318781163187019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gjzg.mof.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