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输华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洗净毛绒输华兽医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洗净毛绒指经洗涤工艺除去油脂、尘土、杂质等后并达到规定技术指标的毛、绒,包括洗净绵羊毛绒、洗净山羊毛绒、洗净牛毛绒和洗净驼毛绒。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洗净毛绒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以下称吉方)注册批准,有吉尔吉斯共和国主管官方签发的合法生产证书,并处于吉方有效监督下;
(二)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防疫消毒设施健全,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加工工艺,具有供出口中国的成品专用存储库,具备完善的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三)由吉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1. 输华洗净毛绒来源动物剪毛前6个月内,所在地区(以农场为中心,周围5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动物炭疽病和布鲁氏杆菌病。
2. 来自活动物,动物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出生、养殖,并处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兽医官方主管部门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
3. 剪毛时,所在动物群体没有发生可经动物毛绒传播的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卫生的疫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加工过程至少包括分选、开松、5槽洗涤、烘干。洗涤工艺为第一槽清水浸泡;第二、三槽加羊毛洗涤剂洗涤;第四、五槽清水漂洗,水温控制在45-60℃,烘干温度不得低于80℃,持续时间不少于10分钟。
2. 经感官检验光泽好,无明显原绒(毛)气味,手感不粘、柔软光滑,蓬松、无明显粘结。
3. 没有夹杂土壤、动物粪便和检疫性杂草。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包装应使用全新的材料,符合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包装外要标明品名、数(重)量、批号、包号、加工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输华洗净毛绒储存仓库应单独设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输华洗净毛绒不得与其它产品混合堆放,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储存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接触其他可能受到口蹄疫病毒等污染的产品。
(二)输华洗净毛绒运输工具须清洁,并在吉方官方兽医监督下使用吉方认可的消毒药进行消毒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洗净毛绒在运输过程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吉方负责对输华洗净毛绒实施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兽医卫生证书官方印章、证书样本版式发生变化时,吉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输华洗净毛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