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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动态:定期定额户,让他人为自己虚假开票...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税和湛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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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镇税稽罚[2024]8号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石材厂-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14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业主金某锋以支付票面金额约2%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你单位开具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给镇江市殡葬管理处,21份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467089.4元。2023年9月25日金某锋到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缴纳了税款。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金某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金某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之锋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金之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检查中你单位提供了情况说明陈述你单位与*市殡葬管理处售卖公墓石材业务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你单位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记载不全,有关送货单据无法查找,所开展的业务均为口头约定,口头约定的大致内容为*市殡葬管理处向你单位定购公墓石材,你单位制作完成后将定购的产品发送到指定的地点,约定随货开具发票交于指定收货人,*市殡葬管理处收到货物及发票后逐级履行请款支付手续。你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自2014-2018年5月为定期定额户。你单位2014年10月之前的销售业务开具了发票,2014年-2018年购买假发票未开票申报销售额价税合计人民币5467089.4元,检查人员在检查所属期暂未发现其他销售业务。2014年05月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0000元,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600元,由于增值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20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0元。2014年05月21日由不法分子代开含税金额225745元的假增值税普通发票,2014年05月增值税合计应税销售收入219169.9元,企业将此在2014年12月进行更正申报销售收入219169.9元。江苏税务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显示,你单位在2014年05月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19800元。合计2014年05月少申报应纳税不含税销售额219169.9+19800/1.03=238393.20元;2014年08月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0122.33元,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603.67元。2014年08月27日由不法分子代开含税金额191786.4元的假增值税普通发票,2014年08月增值税合计应税销售收入186200.39元,企业将此在2014年12月进行更正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86200.39元,2014年08月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86200.39元;2014年12月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0000元,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6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0元;2023年09月更正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405370.29元,缴纳增值税12161.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1.28元,教育费附加364.83元,地方教育附加243.22元,个人所得税1013.43元,加收滞纳金14025.82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12161.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851.2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63条
纳税人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码
92321112MA1**EX49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2321112MA1**EX49P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金*锋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对接受虚开普通发票21份,价税合计5467089.40元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2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对你单位及业主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由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因此对上述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所偷增值税处79906.16元(159812.32×0.5)罚款、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593.44元(11186.87×0.5)罚款,业主金某锋所偷个人所得税处13317.70元(26635.39×0.5)罚款,上述罚款合计98817.3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应按偷税处98817.30元处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公司非法取得发票的时间从2014年05月21日持续到2018年05月18日,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4-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4-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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