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分公司注销的时候,若有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无偿调拨给总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5-02-12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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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分公司注销的时候,若有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无偿调拨给总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存货、固定资产等由分公司无偿调拨给总公司,由于没有办理增值税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备案,因此这种调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结:

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分公司将存货无偿划转给总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处理,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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