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一:
去年购进货物没有发票暂估入账的,次年5月31号之前也没开进发票来,汇算清缴调增了,账务需要怎么处理?
答复:
情况一:
若是属于真实的购进货物,由于没有取得发票,这样的暂估入账属于真实的暂估入账。次年5月31号之前也没开进发票来,只要是汇算清缴做了纳税调增就可以了,账务上不需要做冲红暂估的负数凭证。
情况二:
但是若是不是真实进货,这样的暂估入账就是人为暂估,除了纳税调增之外,还需要对于去年错账红冲。
注意:
暂估不是乱估。需要相关证据链。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暂估入库,需要你企业提供货物暂估入库的证据比如购销合同、打款流水、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发票、货物运输单据等。
暂估必须建立在真实发生费用或者入库的基础之上,没有业务发生的大前提,暂估属于虚列费用,汇缴还是需要做纳税调增的。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请问二:
一般纳税人公司出租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9%开票,现在能否改为简易计税5%开票?
答复:
1、首先你要看看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如果不动产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则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即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不得改为简易计税5%开票。
2、如果不动产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允许改为简易计税5%开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要变更计税方式要等36个月。
参考: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请问三:
公司购买鱼缸观赏鱼等,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不得税前扣除。
原因是与公司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
虽然有的会计说公司购买鱼缸观赏鱼等,能够环境优美工作舒心便于业务开展等,但是这些还是间接有关,你说的这些属于与取得公司收入间接关联的可能性收益,因此这样的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案例:
经核查,你公司于2023年9月从克拉玛依区***商贸店取得两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名称分别为*宠物用品*鱼缸、*淡水产品*观赏鱼,价税合计53,000.00元。你公司将以上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鱼缸、管理费用/办公费,并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经核实,上述费用与你公司取得收入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你公司购买鱼缸、观赏鱼行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综上,你公司202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000.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9,442.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你公司情况说明;2023年管理费用明细账;相关凭证及附件等证据资料。
请问四:
请问,软件企业,开具发票为技术服务费,技术合同登记,增值税有相关的免税政策吗?
答复:
在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开具技术服务费,允许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等文件,部分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事前备案,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直接申报享受免税,但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请问五:
单位食堂,收取员工的伙食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交不交?个税呢?
答复:
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单位收到员工在食堂就餐的餐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若是对外营业收取外部人员的餐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增值税上不得抵扣,若是食材取得专票,及时转出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3、个税上由于属于集体性不可分割、难以量化到个人的福利,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无需征收个税。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六:
企业外购的库存商品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复:
比如将库存的电脑转为公司自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为存货转为固定资产不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内。
注意:
存货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由于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