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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2025-02-2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住建〔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住建局、财政局、税务局,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免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为建筑容积率1.0(含)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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