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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但其所得中包含股息红利所得,法人合伙人是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确认股息红利所得?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税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论企业是否实际分回合伙企业所得均应按照其实际利润额预缴,到年度汇缴环节因合伙企业未分配导致法人合伙人未实际分回的所得额,应在汇缴申报时通过 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41 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为亏损,则法人合伙人不存在应分回的所得额,无须就其中股息红利所得部分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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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缴税,目前有以下三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我们可以将合伙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征管总结为如下4点:
1.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人是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所得分为两种类型。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对于个人合伙人来说,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分”指的是分摊,而非实际分配。即只要合伙企业当年赚取了所得,不管是否实际分配,这部分所得都要分摊到对应合伙人交税。
4.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由合伙人来弥补。只能由合伙企业用以后5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通过上述总结可以看出,文件只对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规定了分别按股息红利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缴税。并没有规定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需要分类型分别缴税。
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就是分所得类型分别缴税,而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就是汇总不同类型的所得合并缴税的。
所以,如果合伙企业整体亏损,对于法人合伙人来说,是不需要缴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