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17d74ldpycdi9
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20250217更新)
发布时间:2025-02-20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一、概念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捐赠途径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注1)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注1: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注2)和群众团体(注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注2: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注3: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三、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除限额扣除外,还存在全额扣除,全额扣除一般存在时间限制,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比如2020.1.1~2021.3.3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可全额扣除。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但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股权捐赠是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此外,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四、捐赠票据
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是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时,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并提及了捐赠票据的使用要求。
2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是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案例
某企业2023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3%。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 捐赠发生时
借: 营业外支出 115.6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2. 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税前扣除限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 以后年度扣除2023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

2.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23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36万元。


3.捐赠支出应为公允价值
捐赠支出为何不是账面价值,而是公允价值?已经确认过了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又对捐赠支出进行调增是否重复?
将捐赠业务拆成分两步走就不难理解了,第一步,将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卖了135.6万元(=120+120×13%),这时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0万元和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第二步,用卖掉的钱135.6万元去捐赠,将支出的135.6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并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说明中“账载金额”的描述中去掉了“会计核算”几个字,如第8行第1列对应的原填写说明为““账载金额”:填报本年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现在改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4.计算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6-36=99.6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调增捐赠支出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这样捐赠的税收支出是135.6万元,同时需要调增135.6-36=99.6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202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99.6-20)×25%=99.9万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99.6万元,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即可结转2024年,2025年,2026年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本例中单位简化为:万元,实际工作请按规定填写)。
1.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图片
2.填写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图片
3.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表30行与视同销售5010表最终抵消
图片
图片
六、思维导图:节选自《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
图片
七、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6. 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9.《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10.《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1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31号(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8.《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9.《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26.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

deepseek:《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与财综〔2010〕112号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一、总体框架与目的

  • 目的明确:两者均旨在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但财综〔2024〕1号在表述上更加精炼,明确了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二、捐赠票据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定义清晰:两者均定义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凭证。财综〔2024〕1号进一步明确了公益事业的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
  • 适用范围扩大:财综〔2024〕1号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使条款更加灵活和全面。

三、捐赠票据的形式与法律效力

  • 形式多样化:两者均规定了捐赠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并明确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综〔2024〕1号未在此方面做实质性修改。

四、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与职责

  • 主管部门明确:两者均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综〔2024〕1号在表述上更加简洁明了。

五、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与核发

  • 监(印)制规范:两者均规定捐赠票据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综〔2024〕1号进一步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 领用与核发制度:两者均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但财综〔2024〕1号在领用和核发流程上提供了更多细节,如要求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领用单位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六、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 使用要求明确:两者均规定了公益性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并明确了票据的填写要求。财综〔2024〕1号进一步强调了电子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并明确了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处理方式。
  • 管理责任强化:财综〔2024〕1号增加了对公益性单位在捐赠票据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如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等。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 监督检查加强:财综〔2024〕1号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对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责任,并要求公益性单位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明确:两者均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措施。但财综〔2024〕1号在表述上更加简洁明了,并明确了财政部门在发现公益性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时的处理措施。

八、其他更新内容

  • 电子票据推广:财综〔2024〕1号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广运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 票据遗失处理:财综〔2024〕1号明确了公益性单位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时的处理流程,包括登报声明作废和向财政部门备案。
概括起来,《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在财综〔2010〕11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使条款更加明确、规范、灵活和全面。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