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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2-20
2025-02-20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2-18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整体实力和专业胜任能力,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pdf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整体实力和专业胜任能力,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接受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师,是指加入中评协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中评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资产评估机构整体实力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排序。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中评协负责制定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综合评价工作。地方协会负责开展本地区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指标以上一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 完成财政备案满一个会计年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综合评价。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综合评价:

(一)前三个会计年度受过刑事处罚;

(二)上一会计年度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指标具体如下:

(一)营业收入。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二)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取得的收入。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其营业收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后,作为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三)资产评估师数量。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评估师全年平均人数。

 

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本机构营业收入

 

综合得分

 

    参评机构营业收入

 

本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参评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本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

    参评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

第八条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记录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上一会计年度的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财政部门、证监会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资产评估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等内容,作为披露信息。

第九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以独立备案资产评估资质、独立法人(合伙)身份参加综合评价。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数据按照“不重不漏”原则,抵消内部协作收入后并入所属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吸收合并,上一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前在

财政部门完成变更手续的,参加综合评价时,被吸收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指标数据并入存续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分立,上一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前在财政

部门完成变更手续的,参加综合评价时,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继承原机构的收入指标数据。

 

第十条 综合评价各项指标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在统一平台填报的信息。资产评估机构对自身填报的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评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综合评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向地方协会报名,提交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报名表》;

(二)地方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汇总上报中评协;

(三)中评协通过统一平台提取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数据,并根据需要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补充佐证材料;

(四)中评协根据相关数据计算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公示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六)中评协在网站正式公告综合评价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以及各项目得分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被发现数据不实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予以责令改正并出具关注函。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结束后,资产评估机构被发现弄虚作假进入前百家名单的,取消综合评价名次,三年内不得参加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负责综合评价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综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 号)同时废止。

 

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报名表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所属地方协会

 

评价年度是否涉及下列情况

£ 合并    £分立

承诺事项

 

1. 本机构自愿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综合评价。

2. 本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填报的上一会计年度收入情况属实,不含其他法人或者独立会计主体收入。

3. 本机构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受过刑事处罚,上一会计年度未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4. 本机构愿意配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所属地方协会进行数据核实,配合提供所需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年度审计报告、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全量发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

(如有特殊情况,可另附说明)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签名: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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