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披露的税收优惠
郭琪燕整理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披露的2023年审计报告税收优惠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契税,业务范围涵盖风力发电、供暖、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等时下热门绿色产业。以下为具体的税优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该公司所属风电发电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三北”地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公司所属供热企业该年度享受上述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3.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六税务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第十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下属上海×××××××检测中心“核电站不锈钢焊缝水下激光修复焊技术原理研究”项目、“核电厂汽水分离再热器传热管泄漏检测技术研究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15号)文件,该公司所属××核电有限公司在海阳核电工程竣工验收前进口设备总额统一减按其应纳税额的56%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设备总额及税额的精确数以海关总署最终核定数为准)。
5.自2011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该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6.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二)允许?活性服务业纳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清河电力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核电检修有限公司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该公司所属××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符合规定要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8.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光伏发电公司(项目)、风电公司(项目)、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项目等收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以及各地税务局相关文件,该公司所属西部子公司享受上述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该公司所属智慧能源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生的收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该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该公司下属单位该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6.根据财税[2016]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件,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该公司所属伊犁×××发电有限公司的110兆瓦光伏发电一期项目2023年享受9%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属朝×××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凌×××水务有限公司、昌×××水务有限公司、河南××环保有限公司2023年度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黄河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海黄河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光伏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等认定为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
9.根据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21〕2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发布的〔2021〕66号文件规定,在税收方面,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将“五免五减”政策延续到2030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的36类449项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按财税〔2021〕27号文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公司所属伊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2023年享受上述政策。
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相关规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22]11号)第六条,该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下列产业和项目(水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该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隅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都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则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雄能源有限公司、西藏×××清能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西藏××旭能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西藏×××润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航能源有限公司、西藏×××森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光能源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2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的规定,暂缓执行《青海省人名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2号)。该公司所属黄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享受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该年度该公司下属子公司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免征土地使用税。该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使用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明确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税土地使用税;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该公司所属蒙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2)1号)规定:为持续保持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1〕3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忻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1〕11号)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属国家电投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享减免优惠。
5.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的意见》(皖政〔2014〕52号)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所属××临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蒙城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寿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属于政策扶持范围内,享受免除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四)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公司所属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太阳能电力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太阳能电力分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财税〔2015〕2073号)第十一条第四项“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的规定,该公司所属黄河××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至2023年10月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2.根根据《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所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3.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涉及税收政策进行解密的批复》(青办字[2016]4号)规定,新办属于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该公司所属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风力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风力发电分公司200兆瓦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六)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7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公司所属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太阳能电力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太阳能电力分公司免征契税。
(七)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该公司所属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太阳能发电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太阳能发电分公司销售的太阳能电池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