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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2-17
2025-02-17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25〕66号)相关规定,现对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进行税种认定时,应一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完成税源采集。纳税人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际取水信息填报。
  纳税人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进行采集。纳税人一个取水许可证对应适用不同税目税额标准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年许可取水量,按照适用不同税目税额标准分别进行税源采集。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类型和取水用途进行取用水,确需改变取水用途的应先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二、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资源税暂按年申报。按年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申报。按次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应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纳税人在申报水资源税时,申报的取用水量应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一致。
  四、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纳税人和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纳税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统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等情形的纳税人适用上门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门申报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属于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纳税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纳税人,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办理上门申报手续的,除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申报表外,还应同时提交《取水量核定书》。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取得《取水量核定书》的,先按照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取得《取水量核定书》后及时办理更正申报。符合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提交《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五、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取水口所在地是指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地点。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本年度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项进行确定。
  七、本市水资源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八、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产品产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九、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应当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委托协议等相关信息。
  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产品产量信息、对应产品分类水量信息及其佐证材料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公布本市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可减征本年度工业用水百分之二十的水资源税。如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重新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十一、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且能单独计量实际取用水量的部分,执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适用税额,应单独进行税种认定和税源采集。
  十二、疏干排水分为“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两种情形。疏干排水的水资源税按照排水量计征,纳税人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两种计量设施。
  十三、水源热泵分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种情形。回灌,是指将热泵机组完成热量交换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层的情形。
  十四、取水许可证到期仍需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过期仍取水的,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醒后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25年1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7年12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要求,北京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展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2024年12月10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制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
  2025年1月,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联合制发《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25〕66号),明确了本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等具体内容。为了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细化水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水资源税申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纳税人应依据取水许可证信息等相关内容,认定税种,填写《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以下事项需重点关注:
  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调整《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际取水信息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时,申报的取用水量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应所属期取用水量应保持一致,纳税人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税源采集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每个取水许可证采集一条税源,纳税人有多个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采集。若一个取水许可证适用不同税目税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分别采集税源。尤其是涉及特种取用水的,如洗车、洗浴等取用水情形。
  以纳税人A企业为例,A企业拥有1眼自备井,该井对应的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为服务业。A企业如需取水,一部分用于洗车店洗车用水,另一部分用于写字楼日常办公用水,则洗车店洗车用水应执行特种取用水税目税额标准,写字楼日常办公用水应执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税目税额标准。此情形的A企业,应先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待批复后,A企业再就特种取用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税目税额分别采集税源,并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分类年许可取水量填入相应税源信息。
  四、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地点。对涉及跨区取水的纳税人,应在不同取水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纳税。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市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有哪些?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分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情形的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纳税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统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等情形的纳税人适用上门申报。如纳税人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经税务机关调试系统后仍无法网上申报的,也可通过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水资源税申报,上门申报时相关申报材料需齐全。
  六、对于超范围取用水有哪些规定?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类型和取水用途进行取用水,需要超范围取用水的应先办理取水许可审批相关手续。
  以纳税人B企业为例,B企业拥有1眼自备井,对应的取水许可证为工业用水。B企业取用水除用于工业生产外,还准备用于洗浴经营,此情形的B企业属于超范围取用水,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七、水源热泵相关规定有何变化?
  调整水源热泵税目税额,将水源热泵税目设置由现行的“回收利用”“直接外排”两档,调整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档。回灌,是指将热泵机组完成热量交换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层的情形。
  八、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征管有何规定?
  为促进全市节约用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者水资源税征收暂按年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额不再区分种植作物类型,超规定限额的取水量统一按照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九、什么属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不属于此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适用哪种税额?
  集中式供水(饮水)工程单位包括乡镇公共供水单位和村庄供水站,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是指年度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量占总供水量60%以上,且属于集中式供水(饮水)工程的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本年度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项进行确定。相关纳税人适用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相关税目税额,暂按年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其他集中式供水(饮水)工程单位参照城镇公共供水单位标准执行。
  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是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水的;二是取水许可证过期仍取用水,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醒后30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
  十一、本公告的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25〕66号)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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