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北京财税法规
o690y6fxdb4m
全文有效
2025-02-28
2025-02-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可持续信息披露试点企业的通知
京财会〔2025〕213号  发布时间:2025-02-2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按照“首善”标准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北京市计划开展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鉴证等先行先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关注,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可持续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强烈。2024年,财政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为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提供了实践路径。2024年全市印发《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开展可持续准则优先试点,努力将北京建设成为全国可持续发展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实践探索先锋城市。
  二、工作目标
  围绕国家标准和全市发展规划,选取在京重点行业试点企业,在相关部门的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并率先披露。
  一是按照《基本准则》与监管部门要求,编制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等),力争随财务报表同时对外披露。
  二是鼓励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接受外部机构鉴证与专业评级,提供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声明。
  三、征集条件
  申报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规范管理,近三年无违法、失信记录。
  (三)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能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定期汇报、编制报告并通过验证。
  (四)具有披露可持续信息的意愿和需求,具备可持续信息披露经验或披露能力。
  (五)资本市场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优先考虑。
  四、保障支持
  (一)业务保障。全市组建专家团队,为试点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问题答疑;定期开展培训,对可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开展针对性指导。
  (二)服务保障。对接专业平台,建立第三方可信数据采集及鉴证机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审计鉴证服务。
  (三)人才保障。推荐试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员纳入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参加北京ESG人才培养计划。
  五、工作安排
  (一)自主报名。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按照报名方式提交材料进行报名。
  (二)参与试点。试点企业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参与试点工作,分阶段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三)总结验收。邀请行业专家对试点企业本次披露情况进行验收评审,召开经验总结会。
  (四)长效机制。形成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示范,为可持续信息披露行业指引提供经验借鉴。
  六、报名方式
  请有报名意向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可持续信息披露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于2025年3月12日前盖章扫描发送至邮箱zhangxiangyu@czj.beijing.gov.cn。
  试点企业确定后将由市级部门统一公布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10-55592314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可持续信息披露试点企业申请表.docx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