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税务师考试费是否要并入工资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考试服务费用的报销是作为员工教育或培训的一部分,且该教育或培训与员工的任职或受雇直接相关,那么该费用可能被视为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而构成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需要申报个税。
反之,如果考试服务费用的报销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无直接关联,或者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特殊福利,且该福利不属于免税范围,那么该费用仍可能需要作为个人的其他所得申报个税。
因此,企业给员工报销考试费,应当就单位报销部分应合并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财建【2006】317号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
《财税【2018】51号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