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福建财税法规
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5-02-19
2025-02-19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员年度检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
厦税协发〔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2-05  来源: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门各会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厦门市行业实际情况,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厦门税协)决定继续开展对会员年度检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资格年审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厦门税协登记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在取得会员资格的当年参加年检,税务师(含未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应在取得会员资格的当年或次年(任选)开始参加年检。
  二、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为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年检报送资料方式及时间
  (一)团体会员材料报送请看《团体会员资料报送操作手册》(附件三)进行操作。
  (二)非执业材料报送请填写【腾讯文档】2024年度非执业会员年检报送资料收集表:
  https://docs.qq.com/form/page/DRENCSFhpQkFZVVVq
  (三)报送时间:2025年02月17日—2025年02月28日。截止期:2025年02月28日16:00时。
  四、年检内容
  (一)单位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等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诚信执业,建立维护好诚信档案。重点将检查:一有否恶意压价竞争,二是否按操作规程执业,三是在中税协网站维护好诚信档案等;
  2、劳动用工情况。会员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情况。是否按中税协《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规定执行;
  4、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临时减免办法(试行)》,2024年,对单位会员应交纳的定额会费超过年度业务收入总额0.5%的部分予以减免。
  5、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税协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6、其它内容。详见《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单位会员年度检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资格年审报告书》(附件一)。
  (二)个人会员的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等相关管理办法依法诚信执业;
  2、继续教育情况。按中税协《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规定执行。
  3、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标准: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每年50元交纳。
  4、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中税协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5、其它内容。详见附件二《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诚信档案)》。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其中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责令检讨、道歉、通报批评、公开曝光;“限期整改”; “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一)协会如未发现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年检合格”,并加盖协会公章;
  (二)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本会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税协发〔2022〕94号)规定执行。
  协会如发现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凡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会员,视同未通过年检,不在单位会员专职工作的个人会员(非执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向厦门税协申请于次年一并年检。
  六、工作安排
  中税协负责年检总体组织及协调,厦门税协负责本辖区年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2025年02月17日前会员完成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把年检当作一次查问题、找原因、严管理、求自律、促发展的好机遇;
  (二)2025年02月17日—2025年02月28日各会员按要求报送年检资料;
  (三)2025年03月14日前厦门税协完成对会员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据审核情况,确定实地审核名单。
  七、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会员及执业会员年检
  为提升服务会员的质量和效率,单位会员、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采取网上报送的方式,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 “资料申报”模块报送,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三。以下报送资料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扫描打包上传:
  1、《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单位会员年度检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年审报告书》(附件一)。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2024年年度会计报表;
  4、2024年度单位会员会费转账凭证;
  5、单位会员电子会员证、等级事务所证书扫描件;
  6、业务报告清单(附件四);
  7、执业会员报送资料:
  (1)《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诚信档案)》(附件二)。
  (2)参加中税协继续教育培训的成绩单(1、《成绩单》如造假则一律记录进个人诚信档案并公开曝光。2、年龄65岁以上者可自愿提供);
  (3)2024年度执业会员会费转账凭证。
  (二)非执业会员报送资料
  1、《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诚信档案)》(附件一)。
  2、参加中税协继续教育培训的成绩单(1、《成绩单》如造假则一律记录进个人诚信档案并公开曝光。2、年龄65岁以上者可自愿提供);
  3、2024年度会费转账凭证复印件。
  八、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5125189,5314179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7楼2702室。
  附件:
  一、《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单位会员年度检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资格年审报告书》;
  二、《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诚信档案)》;
  三、团体资料报送操作手册;
  四、业务报告清单。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5年02月05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