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不知道各位税友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房产税被要求追征的问题。企业的经营用房产,例如办公楼等,权属是股东或者实控人个人的,而企业在无偿使用着。然后,被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从值计算房产税并缴纳。
曾经就有税友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说首先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填报一个经营用房产的情况,要求详细填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编号、是否自有房产、是否向房产所有人支付租金等的信息表格。当然了,实控人当时并未就房产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在企业填报该信息表格一段时间后,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从值计算房产税并缴纳相关税款,理由是该企业的经营用房产是实控人个人持有的,而企业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应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税友感到很疑惑,记得好像是有那么一个无租使用房产需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政策,但又老感觉有些不对劲,所以向老戴咨询了这个问题。
其实,确实有这么一个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缴纳政策的文件,但税友的这个情形,并不符合应由无租使用人代缴的条件。我们先看看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由无租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前提条件是,该房产是其他单位所有的,而不是其他个人所有的。上述税友的实际情况,是房产是实控人个人所有的,而不是其他单位所有,所以,并不符合由该无租使用的企业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条件。
但是,该房产确实已经用于经营,并不用于个人居住等用途了,应该得缴纳房产税对吧。没错,确实应该缴纳房产税,但房产税的缴纳人应该是实控人个人,而不是无租使用的企业。
可能有税友会问,这个有影响吗?不还是要交税,谁作为纳税人不一样吗?
这个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根据税友和老戴描述的情况看,谁是纳税人还真不一样。
由于税友所在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作为房产税纳税人时,其并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免优惠。如果实控人个人作为纳税人去申报缴纳房产税,由于自然人天然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而目前减免的幅度是50%,所以,至少可以少了一半房产税吧。
合规纳税才能行稳致远,该缴纳的税款还是得按照规定缴纳的,但是,能争取的待遇和能享受的优惠,干嘛不去争取不去享受呢?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