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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2025-01-24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5年1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5%、2%执行;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由原来的1.5%调整为1%。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下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5%、2%执行;二是对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如何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起应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公告》。例如:我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5年1月征期申报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本《公告》,仍应按原预征率执行;该企业于2025年2月征期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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