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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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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原材料中部分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按暂估价格结转了营业成本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5-01-24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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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422******XB):

经我局(所)于 2023 年 07 月 25 日至 2025 年 01 月 10 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6 月 30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你单位在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存在隐匿销售收入 34919495.71 元,未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期申报应税收入。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纳税主体资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偷税事实。

证据四: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申报情况。

证据五:沈阳欣益包芯线销售有限公司、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鞍山市金龙冶金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期申报应税收入。

证据六:《关于永利金属未开票事宜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期申报应税收入。

证据七:银行流水及承兑汇票,内容为资金往来情况,用于证明销售货物已收到货款的事实。

2、企业所得税:你单位 2022 年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存在以下问题:

(1)2022年 12 月你单位采购的原材料中部分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按暂估价格结转了营业成本 19,227,836.52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227,836.52 元。

(2)你单位 2022 年 12 月少申报销售收入17505523.59 元(不含税),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18602862.5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97338.96 元。

(3)你单位申报主营业务成本多计 1,076,327.69 元。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原记载当年发生额为 431222103.56 元,后期调减 2022 年 6 月重复核算暂估入库成本 15581760.00 元,补记 2022 年 12 月暂估入库成本 2155306.00 元,账面主营业务成本 417795649.56 元。你单位按 418871977.25 元,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多申报主营业务成本 1076327.69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76327.69元。

(4)你单位税金及附加多计 968878.92 元。

(5)你单位 2021年有待弥补亏损 8946.44 元,你单位未弥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946.44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应付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原材料明细账和总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和总账、生产成本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财务费用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销售费用明细账、税金及附加明细账、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账务情况。

证据二:2022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申报情况。

证据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县税限改(2023)1851号,用于证明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

证据四:《税务事项通知书》抚税二稽通(2023)30、31 号,用于证明你单位限期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

3、印花税:你单位 2022 年第四季度与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21219469.02 元(不含税),与辽宁双鞍集团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没有注明交易金额,实际交易金额 17082849.16 元(不含税),与沈阳新益包芯线有限公司 1682814.16 元(不含税),与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565380.53 元(不含税),合计应补缴销售货物合同印花 税 6082.58 元。2023 年第一季度与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13104424.78 元(不含税),与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金额 1100460.18 元(不含税),合计应补缴销售货物合同印花税 2130.7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沈阳欣益包芯线销售有限公司、鞍山市宝特炉料有限公司、鞍山市金龙冶金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辽宁双鞍集团铁路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应税凭证的真实性。

证据二:法人王刚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上述五家单位的应税凭证未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你单位 2023年1月应补增值税 1,665,703.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 2023 年 1 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8,32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 2022年第四季度应补印花税 6,082.58 元;你单位 2023 年第一季度应补印花税 2,130.73 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 2022 年应补企业所得税 4,781,939.80 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合计 3,232,092.56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3,232,092.56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宾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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