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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1-15
2025-01-15
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归国华侨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有效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一体推进侨益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为侨服务意识,提升为侨服务水平。公正高效审理涉侨案件,促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的有效路径。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坚持注重实效、运用法治、科技赋能,不断夯实侨益司法保护的人才、制度和机制基础,助力提升工作水平。

  二、优化涉侨审判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涉侨案件认定标准,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配套完善涉侨案件统计口径,做优做实涉侨案件审判态势分析和常见问题研判。上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及时化解审判难点堵点,统一涉侨案件裁判标准,总结提炼推动涉侨案件办理的经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推动解决涉海外侨胞案件送达难、参与诉讼不便等现实困难,不断增强海外侨胞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获得感。

  三、强化涉侨案件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相关信息化平台,为涉侨案件当事人提供在线立案、交费、调解、庭审、司法确认、身份认证、授权委托等服务,积极引导涉侨案件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防止因当事人不了解国内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参与诉讼不便等导致程序空转。结合数字法院建设,促进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出入境记录、不动产证明、婚姻证明、公证证明等高频需求在平台内“一键查询”,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总结推广跨域诉讼服务、共享法庭、涉侨特色法庭等成熟经验,根据涉侨案件特点和当事人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四、做深涉侨纠纷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侨案件数量、类型、分布和变化态势的研判分析,围绕导致涉侨纠纷多发、高发以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侨益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视情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涉侨纠纷调解室等聚合各方面资源力量,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及态势研判预警等功能,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各级侨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侨界群众利益表达渠道,聚焦侨界急难愁盼,贯通法治宣传、信访、法律服务等工作手段,不断提升涉侨纠纷多元化解的效能优势。

  五、完善涉侨法律服务机制。各级侨联要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依法依规开展涉侨信访工作,对化解不成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事项,建议来访侨胞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解决;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涉侨法律咨询;及时跟进国内外形势和侨情发展变化,深入了解侨益保护需求;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建设法律服务队伍,发挥好法律顾问委员会、公职律师和法律志愿者作用,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涉侨纠纷解决的积极性,发挥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同时大力吸纳其他专业人士参与侨益司法保护工作,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海外侨胞和海外法律界人士在外国法查明、法治交流合作、国别解纷制度研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审判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加强和规范涉侨法律服务工作。

  六、推动形成涉侨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有机衔接,推动完善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做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涉侨纠纷“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增强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质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动设立多元化专业涉侨调解组织,大力培育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同联动的涉侨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七、积极支持涉侨调解组织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涉侨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邀请涉侨调解员旁听庭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开展法官、调解员、侨务干部联合培训,协助涉侨调解组织提升调解工作能力,大力培养复合型涉侨解纷人才。用好特邀调解名册制度,广泛吸收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侨领、侨胞代表等担任调解员,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调解员加入名册,综合运用数据统计、绩效评估、司法确认反馈、违规行为处理等名册管理措施,引导涉侨调解组织、调解员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涉侨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涉侨案件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经依法设立的涉侨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八、加强经费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政策、立足实际,协调落实好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解组织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侨联积极推动将境内调解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断增强涉侨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鼓励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企业提供社会捐赠、公益资助,为侨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九、加强沟通协作。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侨联要密切工作联系,强化协同对接、信息互通,针对涉侨矛盾纠纷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会商研究。支持涉侨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健全工作对接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稳步推进与域外多元解纷机构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合作。

  十、加强侨益司法保护研究。支持中国侨益司法保护研究基地等研究平台发挥作用,围绕涉侨立法、侨益司法保护理论、侨益司法保护前沿问题、涉侨典型案例分析等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密切理论与实践联系,为加强侨益司法保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深化侨益保护理论研究提供实践素材。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人民法院要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建设好、使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案释法,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加强侨益司法保护,促进涉侨纠纷源头化解。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要积极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及侨益司法保护工作成效,将华侨爱国爱乡爱家人的精神同中华传统解纷理念有机融合,引导广大海外侨胞、归侨侨眷依法维护权益、自主解决纠纷。要在总结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宣传表扬一批政治立场强、业务水平高、群众反响好的涉侨调解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对于在侨益司法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侨联要加强对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侨益司法保护工作新机制、新举措;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将重要进展、重大问题、重要建议、典型案例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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