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4年9月13日经吉林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9月23日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9月13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管理,保障省注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注协会费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省注协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留用和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吉林省依法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协管理的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当年会费是指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期间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单位会员会费。
(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
(三)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省注协应当根据上述标准,同时按照中注协会费减免政策和要求,计算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纳的单位会员会费金额。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省注协检查。
第八条 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暂不交纳会费。
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九条 结合工作实际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省注协可对本级会费给予减免。
省注协本级会费减免政策由秘书处提出,经省注协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十条 省注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省注协应当及时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注协统一交纳当年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存续期间的会费。
第十四条 省注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省注协应当采取提示约谈、暂缓年检、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
第四章 会费分配
第十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上交中注协会费,留用部分为省注协本级会费。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会费由省注协全额留用。
第五章 会费使用
第十八条 会费使用应贯彻合法合规、严守财经纪律、勤俭办会的原则,切实保障秘书处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支出等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
第二十条 省注协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应当编制年度收支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请财务委员会审议,审议后的年度收支基本情况可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会费,不得挪为他用;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接受中注协对其财务收支、会费收交、使用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注协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中注协会费政策如发生调整,省注协将执行新的会费政策,并适时修改本办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