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税费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作出修改
将“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修改为“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条第六项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修改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税费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部分条款,制发《公告》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1号)作出修改,将“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修改为:“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2.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5号)作出修改,将第二条第六项中“《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修改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