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5m8lai02lvd,bqsaoeux7m45,evws5ux76ije
只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87f317059ce4160ada36f65
22-23年未婚,自己买的房子填报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3年末已经把贷款还清。2024结婚了,婚后夫妻二人又共同购买一套住房,银行仍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24年我还能否继续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享受扣除?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8.2020年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现办理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