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福建财税法规
1uxijit52u7sa
全文有效
2025-01-20
2025-01-20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闽评协〔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资产评估机构)。
  执业会员含重新登记的正式执业会员、珠宝类执业会员和新入会的见习执业会员(含非资产评估师见习执业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5年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检工作于2025年1月中旬开始办理至2025年3月20日结束。
  三、年检办理
  (一)2025年年检采用线上办理方式,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资产评估机构)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网中“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uimp.cas.org.cn/#/)提交办理年检业务。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三)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四)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省评协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注销执业会员登记。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于即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完成系统年检相应操作。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2.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执业会员2024年继续教育应当满60个学时;2024年新登记见习执业会员和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的见习执业会员2024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做限定,应当自登记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3.符合《办法》执业会员登记相关条款;
  4.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5.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报送材料
  1.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2.人才交流机构于2025年1月-3月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执业会员需上传带二维码的2024年1月至12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打印《2024年1月至12月单位参保月缴费花名册》(查询方法详见附件);
  (2)执业会员未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保或脱钩改制保留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应通过“福建12333公共服务-个人网厅”打印《2024年1月至12月缴费明细》;
  (3)执业会员在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多个企业缴纳社保,应通过“福建12333公共服务-个人网厅”打印《2024年1月至12月缴费明细》;
  (4)执业会员已办理退休,应上传退休证明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
  4.省评协将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人事档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等情况,综合检验执业会员是否符合“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要求。
  5.执业会员状况为协会代管的,由本人提交上报材料,无需任何机构确认,直接提交至省评协。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操作流程
  1.机构管理员登陆系统后,点击左侧系统菜单栏的年检管理,进行机构年检提交;
  2.填写机构基本情况,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相关附件(职业责任保险单或提取执业风险基金证明),提交年检申请。
  3.对所在机构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进行确认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机构管理员选择年检管理页面,点击右侧“机构执业会员年检提交”,界面显示已提交的执业会员年检申请。执业会员年检申请确认时,机构可对其进行建议通过、建议暂缓、建议不通过的操作。管理员确保机构所有执业会员年检信息都已提交,给出年检建议后,再提交至省评协。
  六、工作要求
  (一)年检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请各机构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自查工作,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核实,不予通过年检,记入诚信档案,并将所在机构列为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
  (二)请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人员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保险公估师、二手车鉴定师不在此类),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三)如在年检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会员部联系。
  七、联系方式
  会员部:曾超颖
  联系电话:0591-87097022
  协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5号502室

相关附件: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pdf    
社保信息查询操作指南.pdf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