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期和大家介绍了千户集团的标准、以及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
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被列入千户集团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和数据,以及一些数据的报送口径。
根据现行的千户集团资料和数据报送规定,目前,千户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类型有,财务报表类、涉税信息类和电子账套。
一、财务会计报表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其实,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企业单体的个别财务报表,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要报送的了,只不过,对于千户集团名单内的企业来说,由于其企业集团都超过了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所以,报送的财务报表都要求是“四表一注”,而不能像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小企业一样只报送“两表”。同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集团总部企业,除了报送本级个别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外,还要报送合并财务报表。
二、千户集团总部月度、季度报送相关涉税数据信息明细表
千户集团总部企业,除了上述财务会计报表以外,还需要按月、按季度报送相关涉税数据信息明细表。
其中,月度明细表填报的数据为七项,分别为“实际缴纳税款(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年度累计)”、“营业成本(年度累计)”、“净利润(年度累计)”、“资产总计(期末余额)”、“负债合计(期末余额)”、“新增固定资产(年度累计)”七项内容。
季度明细表填报的数据为二十三项,分别为“实际缴纳税款(年度累计)”、“其中:国内增值税”、“其中: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年度累计)”、“其中:境外营业收入(不含出口)”、“出口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年度累计)”、“净利润(年度累计)”、“资产总计(期末余额)”、“流动资产(期末余额)”、“存货(期末余额)”、“新增固定资产(年度累计)”、“在建工程(期末余额)”、“无形资产(期末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对外直接投资(期末余额)”、“负债合计(期末余额)”、“流动负债合计(期末余额)”、“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研发支出(年度累计)”、“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年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利息(年度累计)”、“职工人数(个)”。
企业在税务系统中填报上述信息明细表时,系统会同时做形式风险扫描的,一旦出现一些形式风险,则会提示异常,例如,在填报季度明细表时,如果填报的“净利润(年度累计)”超过了“营业收入(年度累计)”,则会出现异常提示等。企业在出现异常提示时,应自查填报数据是否有误,或者是否出现特殊情形导致异常产生,如果填报有误,则应更正数据,如果异常事出有因,属于客观情况,则在明细表的“异常情况说明”栏,针对各项异常提示,逐项填写情况说明,否则,无法保存提交。
收集和填报上述的涉税信息数据,确实工作量会比较大,而且麻烦,但是,企业集团总部,其实可以在通过收集各成员涉税信息数据的过程中,自行也进行一些简单的指标分析,及时发现税务风险的。老戴在某500强集团工作时,其中一项工作就是做千户集团的联络员,需要收集和填报上述数据,老戴在收集上述数据后,会先进行一些简单的指标分析,当时,曾经对某个板块的涉税信息进行分析后,发现了一些异常情况,老戴在报送信息的同时,编制了某板块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发送给板块财务负责人,建议该板块进行自查,结果,确实发现在某些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存在一些失误,并及时进行更正,排除税务风险。
三、月度、季度报送相关涉税数据信息明细表的部分项目报送口径
1.时点数据为期末数,期间数据为当年累计数。实际缴纳税款、营业收入、新增固定资产等期间数据均为当年累计数,原则上不小于前期数值。
2.数据金额单位为亿元。职工人数单位为人,职工人数不得出现小数。
3.填报单位为企业集团全称,不得填写企业简称或税务机关名称。
4.数据对比符合逻辑。如资产总计与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两项之和应相一致;原则上实际缴纳税款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净利润不应大于营业收入等。
5.数据填写完整。所有指标(包括本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指标,填报单位、报表期、填表人、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对于无法及时、准确填写的指标项目,须在相应栏目内标注说明,原则上不得出现空项。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月(季)度报送相关基础涉税数据工作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7〕62号)
一、关于“实际缴纳税款”所属期间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月(季)度报送相关基础涉税数据工作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7〕62号)规定,“实际缴纳税款”指标填报口径为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款合计(境内,含国税、地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税收、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其中,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间为当期开始至结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而非按照税款所属期界定。例如,企业集团10月份报送的前三季度直报数据时,“实际缴纳税款”数为该企业集团于1-9月份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不包含其在10月份缴纳的所属期为9月份的税款。
二、关于合并数据口径的说明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数据按时报送,对部分需取自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指标口径明确如下:
(一)月(季)度报送数据,填报口径为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相应指标的合计数,且为保证数据同期可比,本期报送合计数的上年同期数也要求为合计数。
(二)年度报送数据,填报口径仍为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明确千户集团按月(季)度报送相关基础涉税数据相关口径的紧急通知》(税总企便函〔2017〕107号)
四、账套电子数据采集
千户集团企业除了上述资料和数据以外,总部企业每年还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下发的数据采集工具,对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套数据进行数据采集,并上交主管税务机关。采集内容包括科目表、余额表、凭证表以及账套表。
有关千户集团企业填报数据和口径的规定就和大家分享完毕。上述报送数据和口径,以及采集的内容,截止到2018年,因为之后老戴就没有继续负责该集团的500强企业的千户集团工作了,所以,就没有继续留意后续的变化。如果最新的规定跟上述老戴分享的内容有差别的话,请按最新规定执行。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