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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1-27
2025-01-27
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5〕80号  发布时间:2025-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失信名单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61号)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同时,综合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教育、规范、震慑作用,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机制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列入部门)应于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标准(见附件1)将失信名单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部门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并配合做好“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的“一网通办”。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列入部门应于移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移出信息按照数据标准(见附件2)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区失信名单及时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做好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信息共享工作。
  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汇总失信名单后,于每月5日前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相关信息,并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失信名单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共享至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在失信名单管理和共享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做好失信名单管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报送机制,于2025年2月14日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推送和共享失信名单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信名单管理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对各地失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以及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等开展质效评估。
  附件:
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归集标准.pdf    
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移出标准.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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