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财税法规
1uq1kazlciceg
全文有效
2025-01-20
2025-01-20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文号:黑评协〔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要求,我会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且会籍仍在我会的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方式
  2025年年检继续采用在线办理方式进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年检业务。
  三、报送时间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系统完成年检材料申报工作,我会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5年4月底对年检结果分批进行公告。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执业会员条件;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中评协及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与所在单位会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2.所在单位会员为执业会员缴纳2024年全年至2025年申报当月的《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3.近一个月内开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除港澳台居民外其他人员均需提供,含退休人员);
  4.填报系统信息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通过系统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并核查本人签名及印鉴是否上传。
  3.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建议,主要查看执业会员提交的年检材料和信息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通知其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再提交至我会。
  4.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向我会直接提出年检申请。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根据《办法》规定,执业会员与所在单位会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在单位会员应通过系统将其移除本机构,移除后执业会员将转入协会代管。
  6.执业会员暂缓通过年检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不予通过年检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备案条件;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单位会员自查报告;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实际与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单位会员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通过系统进行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本单位基本信息。如有财政部第 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机构管理员根据系统所需填报信息进行自查申报,下载编辑自查报告并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整改时限。
  4.具有房地产、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在各专业领域的备案信息一致。
  5.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所属执业会员暂缓通过年检。根据财政部第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如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单位会员应按照财政部第97号令有关要求主动办理注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组织所属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建议。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会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三)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协会代管的除外。
  联系人:张莎莎;联系电话:0451-53621801。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15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