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北京财税法规
o690y6fxdb4m
全文有效
2025-01-02
2025-01-0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会〔2024〕1804号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燕山财政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4〕3号)文件精神,2025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25年5月(初、高级)举行。现将202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初、高级)报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流程
  考试报名人员须在报名前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完成实名注册后,可直接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进行报名;也可先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具体操作详见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进行信息采集(含已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人员),再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进行相关报名操作。
  (二)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四)报名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一、考试报名”(三)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它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外籍人员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七)符合在京报名条件的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可在其现工作单位、学籍、户籍或居住(含北京市居住卡、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所在地,选取其中一项所在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报名。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境内学校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境内居住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会计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已在财政部官网(http://www.mof.gov.cn)进行公布。
  四、考试时间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5年5月17日至20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5年5月17日举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10分钟,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五、考试费用
  北京市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每科目56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70元。
  六、考试报名、线上审核、缴费、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
  2025年度北京市会计资格考试(初、高级)采取网上报名、线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方式。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七、相关说明
  202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初、高级)网上报名、线上审核、缴费及打印准考证等事项均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操作。报名考生须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按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1.京籍考生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非京籍考生须提供:
  除“1.京籍考生须提供”的资料外,在京学校学生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现本校就读学籍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原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其他人员还须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近2年内(截至到2025年1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外籍考生须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护照等)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持有中国境外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
  (3)在京学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他人员提供本人的《北京市住宿登记卡》或在京工作相关证明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1.京籍考生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非京籍考生须提供:
  除“1.京籍考生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近2年内(截至到2025年1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外籍考生须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有效护照等)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持有中国境外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
  (3)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在京学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其他人员提供本人的《北京市住宿登记卡》或在京工作相关证明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八、注意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对答卷进行雷同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对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网上缴费时间截止后不能再支付;请报考人员选择一种缴费方式(支付宝或一网通),避免重复缴费。网上缴费成功后,即为报名成功,可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模块查询确认报名状态;报名成功后考生不能办理退费申请。打印准考证时间截止后不能再打印准考证。北京市各区机位资源分布不均衡,部分报考人员存在跨区考试情况,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咨询服务电话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资格考试中心咨询电话:55592846
  支付宝缴费咨询电话:95188
  一网通缴费咨询电话:95555
  各区财政局信息采集及报名咨询电话:
  1.初级咨询电话

  2.高级咨询电话,报名咨询电话88431559、88437369,信息采集咨询电话同初级。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