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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企业钱袋子,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要点速览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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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围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展开,详细阐述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及会计实务等内容,旨在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准确把握红字发票开具要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政策解读
该政策的目的在于规范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流程,确保在出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及销售折让等情况时,能够准确调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避免税收漏洞和重复征税。同时,明确了购买方和销售方在不同情形下的操作责任和流程,强调了《信息表》的重要性以及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的对应关系,保障了发票管理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4.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相关答疑

1.购买方已将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那税务机关如何校验呢?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系统自动校验以及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如购买方已申报抵扣的税额与《信息表》中所列增值税税额是否一致等,若发现异常会及时与纳税人沟通核实。
2.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需要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购买方已将原蓝字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等,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其寄给购买方,以便购买方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如果购买方未进行抵扣且发票联和抵扣联已退回给销售方,则无需再寄给购买方。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等规定,对于发票作废条件和红字发票开具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是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时,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才开具红字发票,且当时的操作流程相对繁琐,需要人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和审批等。
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以及营改增的实施,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扩大,业务更加复杂多样。2016 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对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简化了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取消了部分审批环节,纳税人可在系统中直接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后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对于电子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发票等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使红字发票的开具更加规范、便捷和高效。

 

税企争议

争议点:对于红字发票开具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存在争议。部分企业可能认为一些业务调整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而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规定应当开具;或者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金额和原因与实际业务不符,引发税务机关的质疑。另外,对于《信息表》的填写和审核标准,企业和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出现分歧。
解决途径: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开具红字发票前主动咨询税务机关的意见,确保业务符合开具条件并准确填写《信息表》。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企业应提供充分的业务资料和证据,如合同、协议、退货单、折让协议等,以证明红字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无法协商解决,企业可通过合法的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稽查焦点

1.发票真实性审查:稽查人员会重点核实红字发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的真实性,以及红字发票开具的业务背景是否真实存在,如是否确实发生了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或销售折让等情况,防止企业通过虚构红字发票来冲减销售收入或进项税额。

2.《信息表》与红字发票的一致性检查:严格审查《信息表》的填写内容与红字发票是否一致,包括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等关键信息,以及《信息表》的上传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确保红字发票的开具符合规定流程。
3.进项税额转出的合规性检查:对于购买方已将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况,稽查人员会重点检查购买方是否按照规定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以及转出的税额是否准确无误,防止企业少转或不转进项税额,造成税收流失。

 

相关案例

案例:某企业 A 向企业 B 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货物质量问题,企业 B 部分退货,但企业 A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直接在下次销售中少计收入冲减了该部分金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要求企业 A 限期改正,并补缴少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对企业 A 进行了罚款处理。
分析:此案例表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采取其他违规方式冲减销售收入和税额,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会计实务

1.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况

购买方在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时,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 — 待认证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 — 待抵扣进项税额等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2.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且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后,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待取得红字专用发票时,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总结

本文全面剖析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涵盖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及会计实务等内容。企业和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准确开具红字发票,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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