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径:应纳增值税劳务究竟包括些什么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1月24日,有同学咨询:非应纳增值税劳务如何把握口径?现就该话题后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因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似乎可以采取分摊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实务中,往往却不这么简单,因为对应税劳务口径有争议。
观点01:应税劳务仅指增值税口径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众所周知,根据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销售方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购买方应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规定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这里的劳务仅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和货物。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应税劳务包括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即非应纳增值税劳务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和货物。
观点02:应税劳务仅指增值税口径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
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28号公告第一款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由于营改增原因,应包括按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的劳务。
观点03:应税劳务包括增值税口径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所有所有劳务服务活动
持此观点03的老师认为,28号公告是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税劳务不仅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口径,还包括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服务口径,还包括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劳务口径。
并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09月05日关于《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官方答复为依据。
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于总局官方有答复口径,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按观点03作为执法依据,不同理解,纳税口径迥异,税务风险也不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已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希望国家财税管理部门正式明确28号公告应税劳务执法口径,统一各级税务机关执法口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依据,消除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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