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公司年会奖励员工、现场抽奖……这些税事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https://mp.weixin.qq.com/s/buvgYMnHVeIu1y-gqX_6sQ

公司年会奖励员工、现场抽奖……

这些税事怎么办?

春节临近,各家公司纷纷开始了年会筹备工作。近日,小景就收到了纳税人咨询关于公司举办年会相关的税务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

 

问:在年会中,我公司向评选出的年度优秀员工予以每人奖励现金1万元。那么,上述优秀员工取得的现金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优秀员工取得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问:在年会中,我公司向应邀前来的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1份精美礼品。那么,我公司向客户代表赠送礼品还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3

 

问:本次年会,我公司为应邀前来的客户代表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这些机票能否用来计算抵扣增值税?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由于客户代表不属于上述员工,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4

 

问:在年会抽奖环节中,我公司将自产的液晶电视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了中奖员工。那么,我公司赠送给员工的液晶电视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关于增值税方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

 

问:本次年会设有员工表演节目环节,我公司由于为员工购买表演节目所需要的服装、道具发生的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6

 

问:本次年会中,我公司请某知名艺人前来表演节目。那么,我公司支付给艺人的报酬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对于支付艺人的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