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形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非法执业 | 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许可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从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业务,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使人误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份。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2份。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2 | 不符合条件且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 | 未按照规定缴纳年度会费;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并考核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年度检查不合格期间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份。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年度检查不合格期间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2份。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并处三万元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年度检查不合格期间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3 | 不具备担任合伙人的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然担任合伙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伙义务;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较轻 | 1.违法行为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情况下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份。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一般 | 1.违法行为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情况下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2份。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六万元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法行为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情况下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3份。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并处六万元(不含)以上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四项情形,违法行为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情况下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4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四项情形,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
4 | 分所、异地所不符合设立条件从事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分所、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设立办公场所,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从事业务的。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份。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2份。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十二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5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仍继续执业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未自行停止执业,妥善处理相关业务的。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未保持设立条件期间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未保持设立条件期间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2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责令暂停执业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十二万五千元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 对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责令暂停执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十二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未保持设立条件期间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6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应当终止执业的情形仍继续执业 |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终止执业: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被依法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依法宣告破产;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继续执业的,由市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2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三万元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 对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对签署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7 | 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 | 会计师事务所未依法妥善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损毁、灭失的业务档案对应的业务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二万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损毁、灭失的业务档案对应的业务报告数量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一万元罚款。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损毁、灭失的业务档案对应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0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一万(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客观危害后果。 | |||||||
8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未经准许在特区临时执业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份。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2份。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9 |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年度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年度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及时、完整报送信息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移交市财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较轻 | 1.提供的虚假材料份数在3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般 | 1.提供的虚假材料份数在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万元罚款。 | |||||
较重 | 1.提供的虚假材料份数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提供的虚假材料份数在10份以上的。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0 |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未回避 |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未回避:1.曾在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未满五年;2.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与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3.与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有关主管人员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等关系;4.担任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者代为办理会计事项;5.其他为保持独立性应当回避的事项。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存在较小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存在较大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四个月以上五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存在重大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 | |||||
2.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1 |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未回避 |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未回避。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存在较小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存在较大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万元罚款。 | |||||
2.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存在重大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2 | 单位或个人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业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而未拒绝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而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2.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3.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1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2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3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3 | 单位或个人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业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而未拒绝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而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2.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3.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二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5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6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7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特别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14 | 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当,影响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不予指明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存在下列行为:1.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可能或者已经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1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2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3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5 | 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当,影响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不予指明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存在下列行为:1.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可能或者已经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二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5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6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7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特别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16 | 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1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2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3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7 | 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二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5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6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涉及高新企业认定、财政资金专项审计等的报告或文件份数在1份。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7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涉及高新企业认定、财政资金专项审计等的报告或文件份数在2份以上。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特别重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18 | 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 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1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2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3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9 | 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 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二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5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6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涉及高新企业认定、财政资金专项审计等的报告或文件份数在1份。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7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涉及高新企业认定、财政资金专项审计等的报告或文件份数在2份以上。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特别重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20 |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 | |||||||
一般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5000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2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21 |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 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二档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买卖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22 | 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般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较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23 | 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严重二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24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1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2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3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25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二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5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6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7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特别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26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1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2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3份。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27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4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二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5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为6份。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特别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7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特别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 | |||||||
28 | 对业务能力进行广告宣传 | 注册会计师对业务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般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较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29 | 对业务能力进行广告宣传 | 注册会计师对业务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严重二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特别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30 | 泄露秘密 | 注册会计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或者经委托单位同意的除外。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较轻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般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较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十一万元(不含)以上二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31 | 泄露秘密 | 注册会计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或者经委托单位同意的除外。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严重一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严重二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
严重三档 | 1.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特别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32 | 注册会计师违反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业务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一档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业务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二档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业务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三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业务报告份数在10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三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5份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 | 对注册会计师处以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33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一档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二档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三万五千元罚款。 | |||||
较重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10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三万五千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5份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未遵守执业准则履行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业务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34 | 业务报告无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未经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存在较小执业质量问题。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万元罚款。 | |||||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具有较大的执业质量问题。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10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具有严重的执业质量问题。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35 | 业务报告未按规定进行电子化报备且逾期拒不改正的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经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10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 |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36 | 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 |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恶意降低收费或者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竞揽业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37 |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业务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 |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在10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重大危害后果。 | |||||||
38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执业 |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在10份以上。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3.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39 | 对委托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 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未定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41 |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承包或者收入分成方式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分立经营 |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承包或者收入分成方式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分立经营。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小。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大。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重大。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42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 会计师事务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开业、迁址和招聘的公告未按照国家或者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小。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大。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重大。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43 | 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 注册会计师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小。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大。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重大。 | 对注册会计师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 | |||||
2.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44 | 会计师事务所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且逾期拒不改正的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经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较轻 | 1.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一个月。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般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二个月。 | |||||
严重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 | |||||
说明: 1.无特殊说明,本标准“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中,原则上“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上”无需包含本数或本级的,括号备注不含;“以下”需要包含本数或本级的,括号备注含; 2.违法情节中“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给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形。以直接经济损失衡量危害后果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小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危害后果。 |
《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标准》政策解读
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统称《实施标准》),《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以来,建立了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违法所得涉及金额大小、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为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的裁量制度,在严惩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违法行为、规范统一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领域行政处罚案件逐年增多,具体违法情形差异较大,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挑战。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结合执法实践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避免出现执法不统一、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情况,保证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旨在统一相应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对提高执法质量、推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依据有哪些?
《实施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使用的指导意见》(财监[2024]2号)等有关内容,同时参考了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系统的裁量规则和各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起草。《实施标准》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实体法为纲,借鉴了其他地方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起草。
三、《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实施办法》共十八条。在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实施要求及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以及行使裁量权的程序及监督保障等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统一了行使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财政部门适用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第一步,依据法律法规和违法事实并对照裁量权基准先行确定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档次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适用条件的,即可确定适用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具有裁量权标准规定的不同裁量档次的裁量情节的,综合违法情形适用较重的裁量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第二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辅助情节,如是否符合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并最终确定应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是梳理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系统梳理了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完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机制。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适用机制。
四是加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保障与监督,参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标准。
(二)《实施标准》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实施标准》均以表格形式呈现,载明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情节、处罚标准等内容。其中,《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共计44条,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拟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共计22条,系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拟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将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划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档;针对个别主观恶意大、危害程度高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较重”和“特别严重”档。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明确了每种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条件。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实施并处的,明确了具体实施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标准及适用条件。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明确了罚款的具体数额及适用条件。
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暂停执业期限有一定幅度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明确了暂停执业的具体期限及适用条件。
六是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客观因素及其他相关因素。如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业务报告数量、违法所得涉及金额大小、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明知违法、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主客观因素。
此外,《实施标准》中对各档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的文义和适用进行注释,避免引起歧义,确保规范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