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尔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者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这个关于偶然所得的公告
春节期间全民抢红包现象异常火爆。那到手的红包到底要不要纳税?
2015年3月12日,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包括《第一财经日报》在内的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纳税,而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
比如,微信与央视春晚合作的除夕夜全民抢5亿红包活动,其实就相当于企业给个人派发红包,个人抢到红包则需要纳税;而同事亲友在微信群里收发的小红包则无需纳税。
“我还注意到网友有一个观点,叫‘抢红包偶玩怡情、大玩伤神’,我认为讲得好!你们觉得呢?”王军笑着问在场记者。
王军表示,发红包的前提要合法合规,不能暗度陈仓。而企业派发给个人中奖性质红包应纳税和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