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2025年1月20日发布了2025年第1号公告(下称1号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财税微波认为,通过这一规定,税务总局改变了税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下称免税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当然了,你企业为国分担,放弃享受优惠,我想也不会有太大的灾难降临。
我们假设2024年初成立的甲公司没有其他纳税调,会计利润等于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4行,从事上述免税项目,有所得50万;同时,该企业还从事其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下称应税项目),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录得负数,形成以后年度可税前弥补亏损100万元。
按1号公告规定,甲公司2024年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亏损50万元。
2025年,企业励精图治、积极开拓、成本控制、精打细算,应税项目实现应纳税所额160万,免税项目所得60万。假如税收政策维持2024年汇算清缴政策不变,则甲公司2025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弥补2024年度亏损50万,2025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10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8行)。
来来来,我们把2024-2025年度合起来看,企业全部所得170万,其中免税所得110万,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见下表,单位万元)。
是不是2024年度的免税项目所得50万,也纳税了。
而所得税法二十七条规定的很清楚,是企业从事免税项目的所得。
财税微波觉得,免税是优惠政策,当然只能在对企业有利的时候适用。否则,叫什么优惠政策?如果对企业不利还必须适用,那是普适政策,不是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