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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减负:简化办理手续的核心要点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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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简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手续展开,详细阐述了相关的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常见的问答答疑、营改增前后的政策变迁、可能出现的税企争议、稽查焦点以及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并通过相关案例进行说明,旨在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简化后的红字发票办理规定。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1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政策解读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此前,纳税人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记账凭证复印件,手续相对繁琐。简化后,纳税人可节省整理和报送资料的时间和精力,使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流程更加便捷,同时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任和服务意识的提升。

 

相关答疑

1.简化手续后,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仍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开具。
2.不再报送记账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监管?
税务机关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会自动记录和比对相关信息,如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税务机关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3.如果纳税人不小心开错了红字专用发票怎么办?
如果红字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应及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作废该红字发票,并按照正确的方法重新开具。如果该红字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则需要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再次申请开具正确的红字发票。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较为复杂,需要购买方或销售方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如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等。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和完善,取消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发票认证,并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相应地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的认定标准。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货物有质量问题就属于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而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双方协商的退货或折让协议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争议点二:在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上,企业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开具,而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否则可能不予认可,导致税企之间对于红字专用发票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稽查焦点

1.发票真实性:稽查人员会重点关注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是否真实存在,以及红字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实际业务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务开具红字发票以冲减销项税额的行为。

2.开具流程合规性: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包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系统校验,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是否一一对应等。
3.业务合理性:对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等业务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频繁发生、金额较大且无合理原因的红字发票开具等,可能会被列为稽查重点。

 

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 A 向企业 B 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货物质量问题,B 企业要求退货。A 企业按照规定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但未留存好双方的退货协议等证明材料。在税务稽查时,无法充分证明该笔业务的真实性,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案例二:企业 C 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未按照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开具,而是自行修改了发票金额和税额。税务机关在发票比对时发现异常,对企业 C 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红字专用发票。

 

会计实务

1.购买方操作

已抵扣情况: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未抵扣且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操作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总结

本文全面阐述了简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手续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规定、答疑、变迁、争议、稽查焦点、案例及会计实务等,核心要义在于让纳税人了解简化手续后的政策要点及操作规范,合法合规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提醒纳税人注意相关风险,避免因不熟悉规定而带来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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