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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劳务派遣”穿帮记
发布时间:2025-01-22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颜利 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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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嫌虚开劳务服务发票,但其账目、合同,以及与相关企业间的资金支付等核查却均未发现异常。锲而不舍的检查人员仔细分析涉案劳务公司向劳务派遣人员转账的工资信息,终于有所发现……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企业虚开发票逃避纳税案件。检查组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S公司在2019年—2020年经营期间,虚构劳务派遣业务,接受上游劳务公司虚开的名称为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涉及金额1837.62万元,以此虚增进项,逃避缴纳增值税;通过拆分发放员工工资的方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S公司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相关税费均已征缴入库。

协查函件牵出疑点业务

2023年11月,第二稽查局收到青岛市税务机关发来的一份协查函件。青岛市税务机关称,2019年—2020年期间,青岛L劳务公司向泰安市S公司曾开具大量品名为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请第二稽查局予以核查。

接到线索后,第二稽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S公司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发票电子底账系统调取了涉案企业S公司基本信息、申报纳税情况等进行梳理分析。S公司主营岩盐开采、工业盐生产及销售等业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几年企业销售收入较为稳定。

检查人员调取S公司2019年—2020年进项信息分析,发现在此期间,该公司共从L劳务公司取得了195份名目为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837.62万元。这些发票S公司已全额进行了抵扣。

通常情况下,企业如果有大额劳务费进项发票,表明企业曾接受过劳务服务或存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为进一步了解S公司人员状况和相关税费申报情况,检查人员调取了S公司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信息。相关数据显示,S公司有正式员工170人。从身份信息等数据看,该企业员工多为外省市人员,近几年企业员工相对稳定,离职等流动情况较少。

从申报信息看,该企业除法定代表人王某月收入为5100余元外,其他所有员工不论本地员工还是来自外地的员工,每月收入人均仅为4000元左右。由于大多数人员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因此该企业2019年—2020年两年间为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少。

检查人员认为,S公司上至企业负责人、下至普通员工,整体收入均低于当地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并不匹配。检查人员不禁疑惑:每月仅发放三四千元工资,S公司如何吸引和留住大量外地员工?

此外,检查人员将该企业2019年、2020年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与当期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总费用作比对后发现,两者费用相差并不大。

通常企业引入劳务派遣人员,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但是从S公司的数据看,这两年企业正式员工工资薪金的总支出,与支付给劳务公司人员的费用大体相同。既然总体费用支出差不多,S公司为何要大费周章引入劳务派遣人员呢?这一举动与企业正常经营逻辑不符。

结合S公司员工工资整体偏低,以及青岛税务机关提供的S公司涉嫌虚开劳务费发票等情况,检查人员认为,S公司在员工工资薪金申报、企业进项抵扣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逃避纳税嫌疑,于是决定成立检查组对其2019年—2020年期间的纳税情况实施核查。

讳莫如深的劳务派遣业务

检查组决定首先对S公司进行实地检查,调取企业账簿、劳务合同、务工人员明细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寻找线索证据。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S公司非常配合,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L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及相关记账凭证。检查人员查看了劳务服务合同及工作量验收单,发现劳务派遣人员几乎涉及该企业所有部门。

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显示,由L劳务公司向S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期内每月15日前,S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将税前薪酬一次性支付给L劳务公司,由L劳务公司统一向外派劳务人员发放薪酬,相关人员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L劳务公司代扣代缴。随后,由L劳务公司向S公司开具名目为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劳务合同以及企业的账簿资料等内容来看,S公司接受劳务服务的业务并无异常。

当检查人员询问S公司负责人王某,为何要进行劳务外包,并且选择位于异地的L劳务公司时,王某解释称,劳务外包的目的是想通过降低用工费用,进一步缩减企业运营成本。L劳务公司是朋友介绍的一家劳务服务公司,虽然是异地企业,但朋友介绍比较牢靠,而且他实地查看过企业经营状况后,才与其签订了服务合同。

为进一步核实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和工资情况,检查人员要求S公司提供相关人员的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信息。但王某称,劳务派遣人员的选用、考勤、工资发放等工作均由L劳务公司负责,他并不掌握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此无法提供。

S公司现场核查收效不大。

检查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对L劳务公司实施外调,了解核实其向S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情况。

在外调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L劳务公司经营场所位于一间不大的办公室中,仅有3名员工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当检查人员向L劳务公司负责人刘某了解为S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的具体情况时,刘某却称,这些工作均由用工方S公司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考勤和人员名单等也均由S公司保管,他们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虽然检查人员外调仍未取得双方有关劳务派遣业务的详细资料,但L劳务公司简陋的办公环境、稀少的人员,以及S公司与L劳务公司双方均避而不谈的劳务派遣人员具体信息等情况,进一步加深了检查人员对该项业务的怀疑。

工资单中的秘密

检查组认为,如果S公司和L劳务公司两者之间的劳务服务业务属实,那么必然存在员工薪金的支付与收取等活动。于是,检查组决定转换调查方向,对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实施核查,以突破办案瓶颈。

在相关金融机构协作下,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S公司、L劳务公司,以及两家企业负责人王某、刘某等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数据。他们首先对两家企业对公账户往来信息,以及企业账户与王某、刘某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检查期内,S公司对公账户每月均定期向L劳务公司账户按约定支付工资款,L劳务公司收到这些资金后,随后均向大量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转账,每笔转账资金的额度约4000元—4300元不等。

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未发现S公司与L劳务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但检查人员仔细分析L劳务公司账户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的流水信息时,发现接受该公司转账的劳务派遣人员数目与S公司正式职工的数目竟然相同——都是170名,而且这170名人员中,竟然有S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名字!

这是怎么回事?

检查人员于是从S公司调取了正式员工花名册,并与收取L劳务公司账户转账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进行了比对,发现两者不仅数量相同,而且人员名字也一致——S公司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是同一批人!

检查组认为,从调查获得的情况看,S公司具有虚构劳务派遣业务、拆分发放员工工资重大嫌疑。

为验证判断,检查人员从S公司正式员工花名册中抽取了部分人员,对其检查期内工资的转账领取情况进行了针对性调查。他们发现,被调查员工每月银行账户内均会收到两笔金额相差不大的、备注信息为“工资”的资金收入,其中一笔来自S公司,另外一笔来自L劳务公司。

随后,检查人员对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接受调查的企业员工均表示,他们只与S公司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与L劳务公司并无任何雇佣关系。S公司与他们约定,每月工资分两笔发放到他们银行账户中。

完成取证工作后,检查组约谈了S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王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通过虚开劳务费发票、拆分发放员工工资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S公司在2019年—2020年经营期内,接受L劳务公司虚开的品名为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涉及金额1837.62万元。通过与L劳务公司合谋,虚构劳务派遣业务、拆分发放企业员工工资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针对S公司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相关税费、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完善预警指标 提高管理精准度

2025年01月21日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李琪勋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进项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劳务服务、拆分发放员工工资等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本案核查过程中,在涉案企业不配合、传统账证核查无收获的情况下,检查组抓住涉案企业双方均对劳务服务具体情况和派遣人员信息避而不谈这一疑点,通过核查劳务公司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的转账信息、比对派遣人员和企业正式员工信息,以及对涉案企业员工实施重点询问等调查措施,最终使涉案企业虚构劳务服务业务逃避纳税的“把戏”见了光,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针对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手段和方式,税务机关应在采集整合涉税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税收预警管理,以及时发现异常企业,提升税务监管精准度,遏制类似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当地不同行业的利润率、税负率、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分行业建立企业工资风险预警模型,并在其中设置人员差异率、劳务费支出变动率、工资收入偏离率等预警分析指标参数。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人员信息、企业劳务费进项数据、员工工资发放信息等,对企业工资发放和成本构成等实施税收风险分析,如发现劳务费变动较大、企业员工工资明显偏离预警值,以及劳务派遣人员身份信息异常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征管措施,核实相关企业业务真实性,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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