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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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收入,给政府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这笔款项用于支付信息化系统建设,可以索取专票并抵扣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5-01-06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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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收入,给政府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这笔款项用于支付信息化系统建设,可以索取专票并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

可以的。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允许抵扣增值税。只有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

收到政府一笔财政补贴收入,开具编码为“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发票即可。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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