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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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工资2月发放,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是1月。
2、1月工资2月发放,3月申报,税款所属期是2月。
其实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工资是以实际发放的月份为所属期,次月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工资个税申报是执行的收付实现制,不是权责发生制。
我们不看工资的归属月份,只看什么时候发放,什么时候发就以这个月为个税税款所属期,那么次月申报。
但是实际中不按这个操作的也比比皆是,你非要说有多大风险,其实问题也不是很大哈。
1、员工在查看app时候产生疑惑,因为app上面有个税款所属期。
正常情况下,员工看到这个所属期,就会把他等同于工资发放时间,比如12月,我就觉得12月我是收到这笔钱的。
如果我们是以发放月份为所属期申报的,那自然就是对上的。比如1月工资2月发,3月申报,2月他收到了钱,申报也是2月所属期,对上了。
但是假设你是按工资所属期申报,那么他就会有误差,比如1月工资2月份发,2月申报,所属期1月,然后员工就看到1月有工资,但是钱没收到,是2月才收到的。
有些几个月才发工资的,如果没发的时候就按工资所属期提前申报,别人一分钱没收到,个税app每个月都有申报记录。
2、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税务局完全可能依据征管法给与处罚,但是目前很少看到这类处罚案例,我估计这个本身也不是什么大问题,而且也没有滞后缴纳税款,所以可能真遇到了都是以辅导纠正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