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分红个税风险,请问若是公司一直是亏损的,还存在分红个税风险吗?
只要是股东从公司借款年底未还又未用于经营的,不管账面上是否有利润,均存在分红个税风险。
大家可以看看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与是否盈利亏损没有关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年底股东借款尚未归还的,只要有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视为分红、不存在分红个税风险!
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比如该笔借款用于了预付款项、定金、设备押金、房租等等,还需要补充提供公司委托股东代为付款的证明。
财税[2003]158号文件这样规定,其实就是一个反避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