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收汇时发现付款单位不是购货单位影响退税吗?
答:出口企业在收汇时发现付款单位不是购货单位,是否影响退税,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
1、政策规定:根据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外汇政策要求“谁出口谁收汇”,但并不强制要求付款单位必须是购货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商品已经出口且有收汇行为,通常可以申请退税。例如,中间商支付货款的情况是常见的,只要符合出口退税的基本条件,如货物离境、销售确认等,就可以申请退税。
2、税务机关核查: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情况存在疑点(如非进口商付汇),可能会暂缓办理退税,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有在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疑点后,才能办理退税或解除担保。
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因市场行情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收汇的情况,出口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4、合规操作: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需确保提供的收汇凭证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或冒用凭证而被税务机关处罚。
出口企业在付款单位与购货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可以申请退税,但需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税务机关的核查。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存在疑点,则可能需要进一步说明和证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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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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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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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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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