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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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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1-26
2025-01-26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辽评协〔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会员:
  为做好2025年会员资格年检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中评协对年检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守诚信、兴辽有我”诚信建设专项活动,我会将组织对登记在省内(不包括大连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执业会员开展2025年年检工作。上述工作是行业协会加强会员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请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会籍在我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不包括大连地区)。
  二、年检时间安排
  自发文日起至3月31日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报送年检材料,由我会进行审核。4月1日起,对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分批公告。
  三、年检办理
  (一)根据办法规定,2025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在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四)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通过年检。
  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二)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系统将自动预警其出现的问题,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
  (三)我会将通过执业会员提交的合同、社保缴纳、存档证明、签署资产评估业务报告等情况,综合考量执业会员“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四)对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不予通过年检,指导其按照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五)年检操作手册及视频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模块,可自行下载。
  六、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会。
  咨询电话: 024-23496702、23496715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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