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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单位给员工发的职工福利究竟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春节临近,单位给员工发的职工福利究竟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一般地,单位发给雇佣员工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例外情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
【解读一】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网谈,有网友向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提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有网友向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提问:员工体检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难看出,关于集体享受的福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的回答与叶霖儿副司长的回答实质是相同的,但叶霖儿副司长又多了一个标准——未向个人量化。
结论:单位发给雇佣员工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统一支付的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除外。
案例01:单位统一外购的茶叶、点心、咖啡,放在办公区,员工需要自取,账列“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02:某单位组织员工到某医院体检,与医院签订合同约定,男员工20人,女员工10人,男员工体检标准为1000元/人,男员工体检标准为800元/人,总费用共28000元。因某单位统一组织给员工体检的体检费,可向个人量化,则需要扣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困难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