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北京财税法规
o690y6fxdb4m
全文有效
2025-01-16
2025-01-16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5〕27号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财政局,辖内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本市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10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10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109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10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金〔202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经营类型
  纳入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金融企业经营类型主要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共6大类,具体经营类型为:
  (一)银行类:101.政策、开发性银行;102.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03.股份制商业银行;104.城市商业银行;105.农村商业银行;106.农村合作银行;107.农村信用合作社;108.民营银行;111.村镇银行;112.农村资金互助社;113.贷款公司;115.外资法人银行;116.所有权属中国的境外银行;117.住房储蓄银行;121.信托公司;122.财务公司;123.金融租赁公司;124.汽车金融公司;125.货币经纪公司;127.消费金融公司;14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142.理财公司;199.银行其他。
  (二)证券类:201.证券公司;20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3.期货公司;211.投资咨询公司;222.基金专户子公司;22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299.证券其他。
  (三)保险类:301.政策性保险公司;302.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303.人寿保险公司;304.财产保险公司;305.再保险公司;306.健康险公司;307.养老保险公司;3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12.保险经纪机构;31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14.保险公估机构;315.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316.农村保险互助社;399.保险其他。
  (四)担保类:401.融资性担保公司;403.再担保公司;404.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405.政府性再担保公司;406.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99.担保其他。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5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02.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601.金融控股公司;602.金融投资运营公司;701.私募基金;702.行业保障基金;711.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721.融资租赁公司;722.小额贷款公司;723.商业保理公司;724.典当行;799.其他金融机构;801.主权财富基金;999.其他。
  二、有关报送要求
  (一)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区财政局
  请市国资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组织本监管系统内纳入“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包括市管金融企业和市属非市管金融企业)做好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统一收齐、审核、汇总和分析本系统金融企业材料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将财务决算材料正式行文函至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统一收齐、审核、汇总和分析本区金融企业材料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将审定的财务决算材料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
  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函至或报送的财务决算材料具体要求为:
  1.电子版材料(均通过网络版系统报送)包括:提供经汇总后的各金融企业数据(包括分户数据),以及分户审计报告、分户财务分析报告、分户(国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报告(由各金融企业分别通过网络版系统上传“附件”);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或区财政局的汇总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由各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分别通过网络版系统上传“附件”)。
  2.纸质版材料包括:财务决算材料应报正式文件,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需按给定的模板格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表、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排列。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部门汇总数据即可,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北京金控集团的母公司除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本级和合并口径财务决算材料外,还需提供合并口径剔除单独进行绩效评价子公司(企业)数据后的绩效评价材料(该口径数据需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最后部分进行重点说明,并将相关绩效评价数据报表按要求履行签字、盖章程序后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报送)。
  (二)直报金融企业
  按照财政部要求纳入北京市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范围,但不隶属于任何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报表范围的北京辖内其他金融企业(如民营、外资、合资等金融企业,统称“直报金融企业”),应于2025年4月20日前将电子版财务决算材料直接报送市财政局。2025年8月15日前,以市财政局审定返还的数据为准,向市财政局报送纸质版财务决算材料。
  1.电子版材料(均通过网络版系统报送):包括金融企业数据,以及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资本保值增值分析报告(分别通过网络版系统上传“附件”)。
  2.纸质版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分析报告。
  (2)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调整事项、加减分申请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4)以上财务决算、保值增值情况、绩效评价等所有报表(含零表)需报送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共两套(均A3纸打印),其他文字材料、证明性材料等按合并口径提供(均A4纸打印),并按规定完成相关签字、盖章事项,否则无效。
  (5)凡规定须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原件。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要求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体例和内容要求为:
  一是说明是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上年度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情况、年初调整情况及其原因、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情况、发生的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情况及其原因、扣除客观因素后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情况。
  二是原因剖析。保值增值实现较好的,说明亮点措施、特色做法;未实现保值增值的,务必深入分析原因,必要时对其中影响重大的因素进行具体业务案例阐述。
  三是下一步加大或实现保值增值的工作计划。
  四、其他事项
  (一)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开展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应包括合并、母公司本级和下属各级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各分行、商业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其中,北京分行/分公司可与北京总部合报一套报表);金融企业无分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报送单户报表。
  (二)各单位原则上均应以网络版方式报送财务决算电子版材料,进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系统网站(网址为:http∶//gjzg.mof.gov.cn),使用市财政局统一设定的财务决算账号、密码登录后进行填报(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账号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各金融企业账号为: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至17位-JS,示例:123456789-JS)。
  (三)市财政局将于5月上旬择期组织财务决算报表集中验审会,请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携带财务决算材料参加,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需单机版报表软件搭配使用的,请联系市财政局(金融处)取得。
  (五)市财政局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全市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4〕786号)对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年度终了后按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市财政局工作邮箱:panguoyuan@czj.beijing.gov.cn。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0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