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说我们的软件开发不算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研发活动判断要点有三个:一是有明确创新目标,二是有系统组织形式,三是研发结果不确定。如果税务部门认为贵公司的软件开发不算研发活动,主要原因可能是贵公司的软件开发活不涉及科学或技术的进步,也不解决技术不确定性的问题,而是属于常规性的信息技术服务,因此,这类活动不符合研发活动的定义。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软件开发活动即使取得了软件著作权,也不一定是研发活动。只有当软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时,才属于研发活动。例如,常规性的软件相关活动,如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使用标准的加密方法进行安全性验证和数据完整性测试等,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税务部门对软件开发的分类明确指出,软件开发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而非研发服务。这意味着软件开发通常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企业在进行软件开发时,需要明确区分哪些活动符合研发的标准,并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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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常规性的软件相关活动, 由于不涉及科学和 (或) 技术的进步或技术不确定性的解决,不属于研发。例如:
① 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
② 使用标准的加密方法进行安全性验证和数据完整性测试;
③ 使用现有工具对网页或者软件的制作;
④ 定制具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增加的知识对原有项 目有重大改进的除外;
⑤ 为应用程序添加用户功能 (包括基础数据输入功能) ;
⑥ 试验发展过程结束后,对现有系统或者程序的日常调试,如功能、 界面、性能等方面的简单优化;
⑦ 转换和 (或) 编译计算机语言;
⑧ 用户使用说明书的编写。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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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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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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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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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