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财政局,各油气企业: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现就油气企业缴纳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逐个油气矿业权分县(区、市)统计行政区域内井口分布情况,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市级税务部门根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行政区域确定具体的县(区、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油气企业向市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已设油气采矿权、已报告探采合一计划的油气探矿权,应申报缴纳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财综〔2023〕10号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及上述补缴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
三、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应补缴的出让收益,由各油气企业按照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统计销售收入、矿种、出让收益,并报送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上述费源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
四、2023年5月1日之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油气企业自行向市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油气井口所在县(区、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县(区、市)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合同、《费源信息表》开展征收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