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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2024-12-17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1号)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受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做好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为全省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企业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时间安排

  (一)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间

  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15日。

  (二)年度缴费工资生效时间

  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2025年新入职人员应申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

  (一)企业及以企业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工资申报口径

  企业应选择按“人员”申报在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工资按政策应保持一致)。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已退休人员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工资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申报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应选择按“险种”申报在职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政策应分别申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已退休人员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工资申报。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线上办理,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一)线上办理

  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方法: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年度工资申报(险种)或年度工资申报(按人)”功能,进行相关数据下载、录入,在导入或修改提交后,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方法:“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二)线下办理

  优先推荐使用线上渠道申报缴费。线上申报有困难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在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或调整缴费工资的,需要提供单位盖章的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

  五、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对申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按时完成2025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逾期未完成工资申报的,无法进行后续申报及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在2025年度内原则上应不作变动。

  (三)工伤保险缴费征期调整。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8号)规定,经办机构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办理浮动费率业务并向税务部门传递新的执行费率。在此之前,用人单位无法缴纳1月份属期费款,征收期顺延至2月15日。

  特此通告。

  附件:

  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南—电子税务局.doc

  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操作指南—社保费客户端.docx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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